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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车险,到底该怎么“投”?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8] 来源: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京法网上课堂 | 电子投保车险,到底该怎么“投”?

  近日,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负责人孟娜以“从电子投保的流程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为题,从电子投保常见流程及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两方面,结合其多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经验,针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通过北京法院“京法网上课堂”为全市法院干警授课,分享其审判思路和技巧并提出意见建议。

  授课背景

  1.电子投保是人民群众生活实践中的常遇问题

  当前,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汽车已成为大多数家庭的必需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陆续推出了电子投保业务,支持车主通过手机或电脑的在线方式随时为爱车投保。相较于传统纸质投保,电子投保凭借其便利的特点,逐渐成为大部分车主的选择。

  2.电子投保流程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和难点问题

  在诉讼纠纷中,因电子投保省去了与保险公司人员面对面环节,通过在线形式是否能保障合同条款送达至投保人及投保人是否明确、准确地理解了免责条款,成为保险人是否将法律义务履行到位的举证难题和法官面临的裁判难点。

  常见问题

  按《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生活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服务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些应该引起注意的事项,为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隐患。

  法官说法

  投保人投保车险该怎么“投”?

  1.认清保险机构资质,选择正规保险机构产品。车主在选择车险产品时,不要以价格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一定要选择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官方投保热线或官方授权的兼业代理网站,以免落入钓鱼网站的陷阱。

  2.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认真查阅产品介绍。选择查看官网公布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一般都会把各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额和保费等相关信息罗列清楚,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要特别留意。在进行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等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行为时,要谨慎对待。另外,车主还应该在网站上挑选适合自己车辆状况的车险组合产品,不被保险中介平台承诺的“高返点”所诱惑,完善车险的保障效果。

  3.投保后要再次查询保单的真假并确认条款内容。网购车险的一个最重要步骤是车主在收到车险保单后,应该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包括是否有保单号、险种名称、保单生效时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内容,核对保险公司名称,查看保单上的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该公司的客服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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