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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粽子刺客”,如何依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25]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端午节前,广大商家争相推出各具特色的“网红粽子”。这些粽子口味新奇、造型独特,受到消费者们的热烈追捧。那么,大家在选购粽子时,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点有哪些?不慎遇到“粽子刺客”时,又应当如何依法维权?本文列举了选购食品过程中常见的几类纠纷,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祝大家:安心吃粽子,安康过端午!
  01
  “榴莲雪粽”有异物?退一赔十!
  炎炎夏日,萌萌公司推出“榴莲雪粽”,立刻获得了“榴莲星人”小刘的青睐,小刘在手机上下单购买了1个“榴莲雪粽”,共计支出货款15元。外卖送到后,小刘迫不及待地拆封品尝,却发现粽子内馅中有一块深色异物。小刘随即拍照联系萌萌公司,公司客服答复称“实在抱歉,给您带来了不好的用餐体验,给您退回这个榴莲雪粽的15元钱可以吗?我们向车间领导反映一下这个问题,以后一定注意。”当晚,小刘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双方协商无果,小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萌萌公司返还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庭审中,小刘向法院提交了“榴莲雪粽”外包装及内馅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萌萌公司不同意小刘的诉讼请求,并辩称:异物可能是小刘自己恶意放入的;客服人员对小刘的答复仅是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这是公司的内部要求,同意退款并不代表其认可产品内存在异物,即使是消费者主观对味道和服务不满意,公司也会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小刘从萌萌公司购买的“榴莲雪粽”中混有异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萌萌公司辩称该异物系由小刘自行放入,但并未就此进行举证。根据事发当日小刘与萌萌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萌萌公司对于小刘提出的涉案食品存在混入异物的事实并未予以否认,同时还做出了同意退款、“向车间领导反映一下这个问题,以后一定注意”等意思表示。截至本案诉讼前,萌萌公司并未就异物等情况提出质疑,亦未说明异物可能的来源。考虑到案涉食品的保存期限,小刘未保存食品或其中异物作为证据并无不当。据此,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可以证明案涉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刘要求萌萌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萌萌公司退还小刘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萌萌公司销售的“榴莲雪粽”中混有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萌萌公司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榴莲雪粽”价款的十倍不足一千元,根据相关规定,萌萌公司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一千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食用粽子时,建议保留好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留存证据,以免维权时陷入被动;广大商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依法经营,积极沟通,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
  02
  “蓝莓甜粽”已过期?退一赔十!
  端午佳节将至,小谢在校内的兰皋商店购买了一盒“蓝莓甜粽”,单价18.9元。商品包装盒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保质期30天。小谢购买该“蓝莓甜粽”时,商品已过保质期。小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皋商店退还货款18.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庭审中,小谢提交了其购买的涉案“蓝莓甜粽”及包装盒、购物小票、微信付款凭证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小谢购买“蓝莓甜粽”时该商品已过期。兰皋商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严格遵守。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小谢在兰皋商店购买的“蓝莓甜粽”已超过保质期,因兰皋商店怠于履行审查、注意等相关法定义务,故小谢要求退货并退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案涉过期食品退还兰皋商店后不得再上市流通。根据相关规定,现小谢要求兰皋商店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予以支持。兰皋商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兰皋商店退还小谢货款18.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兰皋商店销售已过期的“蓝莓甜粽”,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粽子或其他鲜活易腐商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以免影响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广大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当对其所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
  03
  “海参粽子”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王先生在端午假期前往海边旅游,路遇山海公司推出特色“海参粽子”,宣传海报中赫然载明:“海参粽子就地取材,以海参作为主要馅料……其中的天门冬氨酸、微量元素铜等,对放、化疗及化学性损伤的修复很有帮助,并且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抗疲劳、抗肿瘤、补益肾精、延缓性腺衰老等功能。防治疾病:长期食用海参可为陈旧性心肌梗塞和脑血栓恢复期提供帮助,增强心脑血管弹性,对Ⅱ型糖尿病、血糖、尿糖起改善作用。”王先生觉得很是新奇,便购买了一箱海参粽子,共计支付货款1120元。王先生食用部分“海参粽子”后,认为效果与商家宣传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山海公司退还货款112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360元。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购物发票、涉案“海参粽子”一盒、商店宣传海报照片等证据。山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案中,山海公司作为“海参粽子”的经营者,明知涉案商品属于食品范畴,却在宣传海报中宣称长期食用可防治疾病、“为陈旧性心肌梗塞和脑血栓恢复期提供帮助”、“对Ⅱ型糖尿病、血糖、尿糖起改善作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王先生要求山海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山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山海公司退还王先生货款112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36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山海公司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虚假宣传“海参粽子”的疾病治疗功能,构成欺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当擦亮双眼、自主辨别、谨慎判断,切勿亲信食品的医疗功效等广告宣传内容。广大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介绍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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