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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本站发表时间:[2023-07-25]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孙雯 王子玥
  近日,全国多地开启“火炉”模式,北京一导游带团时因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那么,遭遇高温炙烤下的劳动者出现中暑的伤亡情况,其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北京必威体育:法院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因工作导致中暑,能申请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导致中暑,被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姜某于苏州某家具公司工作。某日由于在工作中接触热源,姜某晕倒在车间外水池边,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区人社局认定姜某的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属于工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因该公司未为姜某缴纳社保,经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所受伤害为职业病,已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姜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收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证明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高温天气突发疾病死亡,能申请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应当充分注意到,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019年8月9日22时许,安徽某公司职工汪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村镇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中暑,因在卫生院就诊时病情有所好转,故在征得医生同意后回家观察。当晚汪某再次出现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了120请求救援,后经120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死亡。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的县级医疗水平和就诊惯例,汪某在医生作出相应诊疗判断后,遵医嘱回家休息,符合情理,亦符合目前医疗状态下的诊疗方式。由于中暑这种疾病的不确定性导致病情迅速恶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提醒】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中暑因劳动引起,如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如未及时送医就诊,未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遭受障碍。
  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暑措施,受伤害劳动者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身心健康。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案例】张三受雇于丙纺织公司从事纺织车间机械维修工作,某日工作期间,张三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胸腔积液等。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张三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三诉至法院,请求丙纺织公司赔偿因违法高温作业导致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一审法院认为丙纺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丙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丙纺织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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