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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显微镜看热播剧《平凡之路》,这些法律点您了解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5]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尹黎卉
  近期热播剧《平凡之路》聚焦三位初入职场的律师的成长历程,绘就了“平凡”世界的烟火群像,用洞察“现实”的小故事讲述了如何面对法律理论与生活经验的碰撞、法律职业道德与个人价值观的摩擦,诙谐之余引人思考。
  剧情围绕着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等贴近生活的案件展开,法律细节密集,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带着剧情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婚外情?可能触犯刑法
  左娜和母亲劳春雪在家中谈心,遇上父亲左大建的朋友来赠送礼品,称是送给左太太蔡晓蕾的怀孕补品,并且祝左总早生贵子。一番操作让左娜母亲明白了丈夫出轨的事实,彻底打破了她对婚姻的幻想。在女儿和弟弟的陪同下,左娜母亲来到了父亲和蔡晓蕾的住处,看到蔡晓蕾确实有孕在身,墙上赫然挂着二人的结婚照,桌上摆着珠宝首饰,衣柜里叠放着左大建的衬衣和领带,亲眼看到这一切的劳春雪心如死灰。
  左大建和左娜舅舅争执起来,为了固定证据,左娜拍摄了蔡晓蕾的住处的视频,后双方因打架来到派出所。左娜早就带上了父母的结婚证,左娜舅舅表示他们才是夫妻,是蔡晓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在别人家里,最终派出所经调解结案,事情经过以笔录形式留存在公安机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左大建和蔡晓蕾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在道德层面毋庸置疑要受到谴责,那么,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又对此如何评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关系核心的配偶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因此,重婚罪的保护法益除了具有私人法益性质的配偶权之外,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法益性质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秩序。重婚行为系对一夫一妻秩序的严重破坏,本身应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知”是入罪的要件,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中的“结婚”,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上的重婚,即骗取婚姻登记的“结婚”,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形。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比如左大建和蔡晓蕾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二人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首饰、育有子女,如果再加上公开以夫妻名义自居并引起身边人的误会,则可能指向重婚罪。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须结合证据进行考量。构成事实的重婚的条件一般包括双方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公开同居生活,周围人都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等。
  给我的压岁钱,就是我的吗?
  刚刚工作的实习律师舒一南家庭条件优渥,但与父亲发生争执后不愿回家居住,想自己租房生活。一个雨夜无处栖身时,他不得已花钱住酒店。父母知道以后,打电话询问情况,舒一南表示自己想要自力更生,舒一南父亲听罢很不高兴,说他现在住酒店花的也是父母钱。舒一南表示,住酒店花的是压岁钱,属于长辈对自己的赠予,压岁钱应当归自己支配使用。
  那么,过年的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长辈给压岁钱,是赠与行为,受赠人表示接受后,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舒一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接受的压岁钱归自己所有,受自己支配。
  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压岁钱问题往往出现混淆。我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接受压岁钱的赠与,压岁钱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在具体使用上,如果要进行大额支出等与自己的年龄、智力不相匹配的行为,则需要家长的同意或者追认。
  同时,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家长有保护孩子财产权益的义务,但不得随意处分孩子的个人财产。
  老有所“养”,养老院到底承担什么责任?
  石磊找到潘岩,希望能够介绍律师帮他与养老院打官司。石磊将自己的母亲送到了养老院,但一年以后,老人因病去世,石磊认为这是养老院的责任,想要起诉养老院要求赔偿。由于没有找到其他的律师代理该案,潘岩和舒一南开始养老院的探访之路。
  据调查,养老院中设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员,每个房间都有监控,一个老人配一个护理员,提供24小时看护。石磊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后,经常说自己工作太忙,一次也没有看望过老人。后来,老人因肺部感染进重症监护室,石磊给医生打电话,主动表示放弃治疗,老人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那么,类似剧中石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真的把养老院诉至法院,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正如剧中潘岩所分析的,如家属认为老人的去世是因为养老院照顾不周导致的,并想借此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在起诉时往往选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如果单纯认为养老院的某些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如未依约提供24小时照顾和相应水平的服务,则会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以不同的案由提起的诉讼,法院的审理思路有所不同。
  如果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尤其对于高龄老人、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老人,养老机构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谨慎防范其因自身机能不足而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比如出现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问题,未在第一时间联系家属等情况时,往往认定养老机构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进行合理赔偿。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确实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对老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也通常认为,不宜超出实际情况过于加重养老机构的管理义务。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养老机构逐渐成为“老有所养”的重要实现方式,对于养老机构,一方面不能过分苛求其法律义务,以免养老机构提高入院门槛,不利于行业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致力于敦促养老机构严格规范各项制度,“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
  而作为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赡养父母既是为人子女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涉养老院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子女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很久才探望老人一次,甚至有的人疏于探望,对父母的身体状况并不了解,难以察觉到老人是否有不适,真正出现纠纷后,也难以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想真正实现老年人权益保护,亲属和养老机构都应各尽其责,共同努力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遇交通事故“碰瓷”,怎么办?
  陆云涛在倒车的时候,听到倒车雷达有响声,没看清楚是否有撞到人,下车查看时发现一个女士抱着孩子站在车后,并表示自己身体没有大碍,无须就医。陆云涛未报警处理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各自回家。
  但几天后,该女士联系陆云涛表示自己出现耳鸣的症状,要求就医和赔偿。车上没有行车记录仪,陆云涛无从证明事情经过,被撞人找来几位“证人”,一口咬定是因为被陆云涛的车撞后产生了身体损伤,要求其上门赔偿。实习律师潘岩和左娜了解事情经过后,怀疑是有人碰瓷,与对方几轮交锋后,机智化解了这场“闹剧”。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如果“伤者”事后要求索赔,应如何依法处理?被“碰瓷”的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中,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相应赔偿,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就主张的赔偿项目提供证据。比如,主张人身受损的,一般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明医疗费损失;提供误工工资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明误工损失;出现伤残情况的,可能涉及到伤情鉴定、残疾用具价格证明等。财物受损的,需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等。在剧中,如果该女士认为自己的“耳鸣”是因为被车撞导致的,需要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由于双方未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保险公司介入,在没有行车记录仪和道路监控的情况下,事故发生过程难以清晰证明。“碰瓷”方也正是利用车主无从证明事故发生过程的不利情境,试图通过找到的“证人”改写事实。
  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出庭。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法院会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当事人作伪证的,法院依法追究其责任。实践中若出现类似情况,不要惊慌,可以通过报警或者诉讼程序依法依规处理,遇到“伤者”可去正规医院进行诊断,将所谓“伤情”予以揭穿。
  当然,面对突发情况,要以保全自身为前提,遭遇“碰瓷”,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再下车讨论理赔事宜,下车前要关闭车窗,防止车内财物趁乱被盗;如遭遇团伙采用暴力、恐吓等方式索财,一定注意保护自身,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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