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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生活中那些“不起眼”的垃圾

为保护环境必须依法处置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21]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李金格
  人类的生产生活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垃圾,当我们的城市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垃圾也在急剧增长。2023年8月15日,是我国首个“全国生态日”,那些日常生活中不起眼的垃圾和法律到底有什么“链接”,让我们跟随大兴法院法官所列举的相关案例了解一下吧。
  废旧机油到处遗洒  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王某承租某村院落及土地开设垃圾回收站,不仅收购居民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还收购汽修厂出售的含有废机油等残留物质的废旧铁块。在此期间,铁块残留的废机油、化学物质处置不当,直接遗洒、渗漏到地面,导致土壤污染。经认定,生产过程中处置的沾染废机油的铁块属于危险废物,王某所经营的垃圾回收站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法院判决,王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固体废物一般可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等种类,处置不同的固体废物需要的资质也是不同的。本案中,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所列“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中的“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而垃圾回收站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加工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回收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不仅严重威胁了生态环境安全,更有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因此,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可能要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会涉及刑事犯罪。
  农民在田坎上随意堆放农膜  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最近地里的农作物成熟了,农民李某将自家菜棚上覆盖的农膜随意堆放在田坎上,后被有关执法机关巡查发现。经调查,李某在农田大棚种植蔬菜后,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并将其随意弃置,致使部分耕翻田块的土壤中夹杂着大量废旧农膜碎片。并且,李某使用的还是非全生物降解膜。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地膜覆盖是农业生产的一项传统增产“法宝”,但是本案中被废弃的农膜属于不可降解材料,若未及时清理而遗留在土壤中,不仅极易破坏土壤结构和周边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农田“白色污染”,还会阻碍作物根系生长影响农作物增产增收。因此,国家规定农膜的使用者具有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使用的是非全生物降解农膜,并且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废弃农膜及时进行回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在购买农膜时应当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购买厚度低于0.01毫米的农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楼道当中乱堆杂物  被要求限期清理
  陈某是一小区的业主,他的邻居经常将垃圾堆放在家门前的楼道当中,不仅严重影响了小陈一家的出入,而且还造成了楼道恶臭弥漫、蟑螂、老鼠滋生,引起了各种卫生问题。小陈多次和邻居商量,可邻居总是以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为借口,声称自己有权放置任何东西,包括垃圾。小陈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限期清理。
  如今,在城市里,大家都住上了楼房,一些业主为了排除异味经常将家里的生活垃圾堆放在门外,给居民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其实,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门外的楼道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并对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力。每位业主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功能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使用。因此,本案中陈某的邻居以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为借口拒绝清理垃圾并不具有法律上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他人生产生活的原则行使自己对所属不动产的权利。因此,基于相邻权的法律依据,陈某的邻居有义务清理垃圾来便利本楼居民的生活出行。最后,如果堆放垃圾的行为堵塞了楼道,陈某邻居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违反《消防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红线,共同描绘绿水青山的美好画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