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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试图“走捷径”?不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31] 来源:北京二中院 作者:
  积分落户制度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增强了城市创新发展的活力。许多在北京工作的人都希望通过积分落户方式取得北京户口。但有人试图通过购买竞赛奖项的方式“走捷径”,这可行吗?
  案情简介 
  孙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没有北京户口,多年来一直为积分落户而发愁。某天,张某找到孙某,称乙公司在区里竞赛获了三等奖,可将奖项转让给孙某,以助孙某在积分落户中加3分,但孙某要支付张某10万元。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双方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名义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孙某提供北京积分落户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帮助孙某获得“北京某大赛三等奖联合创始人身份并实现在2022年度北京积分落户中加3分”等各类相关咨询服务。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先支付5万元,积分落户办成后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并附言“支付服务费”。
  后因审核未能通过,孙某未能完成积分落户,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获得积分并最终实现落户,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双方签订案涉协议无效,乙公司取得款项应予返还,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5万元。关于利息一项,乙公司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上亦存在过错,故对该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实践中,不少企业会提供协助办理积分入户的相关服务。应当提起注意的是,竞赛奖项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积分落户申请人若通过“买卖竞赛奖项”的方式获得落户积分,将扰乱国家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中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官提醒,积分落户申请人应通过正当行为和正规渠道提升积分,避免“走捷径”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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