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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欲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应无条件配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16]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
  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许先生在小区已经统一规划了新能源汽车车位的情况下想要在非规划区域内安装充电桩,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办理安装电车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拒绝了许先生的要求,许先生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业主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中,许先生认为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政府等相关部门发布多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要车位符合安装条件,物业公司就应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物业公司则表示,业主许先生购买的是油车车位,在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确认,本项目已配建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车位,该车位不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因此,许先生不应当违背合同约定。
  其次,小区产权车位分为油车车位与电车车位,小区还设有公共车位,部分公共车位加装了充电桩,可以满足许先生的使用需求。
  再次,物业公司多次与许先生协商更换车位及价差补退事宜,试图解决业主实际困难。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先生在购买车位之时,已经知晓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车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油车车位。
  在已签订的合同中,对油车车位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此并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许先生对自己购买的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应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
  现许先生又要求物业公司在油车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出于小区管理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对小区停车位按照车辆性质划分区块、分配车位配比,具有合理性。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许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全社会均应该形成遵守诺言、严守契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业主而言,应当严守合同约定,选购车位时要仔细分辨新能源车位与油车车位的区别,细致考量车位使用方式,注意阅读车位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选购车位的使用价值做到合理预期。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