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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经售出,概不退费”这样的条款怎么办?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19] 来源:房山检察 作者:
  预付式消费
  是经营者常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
  如办健身卡、美容卡、游泳卡等
  需要消费者在享受服务之前
  先行支付一定费用
  此种预付式消费因优惠折扣
  支付便捷等优势
  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一些商家在办卡前
  合同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费”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退卡收回费用?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4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李某向该公司购买课程36节,单价每节400元,应缴付14400元,并注明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同日,李某向甲公司缴纳费用,办理健身卡一张,卡类为私教课,使用有效期为2022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4日,甲公司向李某出具专用收据一张。
  李某办卡后只消费过一次,后因店面一直停业,李某要求甲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14000元,甲公司则表示系因疫情无法正常营业,员工都处于休息状态没有上班,但现在店面已开业,李某可以正常消费,如退费,要扣除30%的费用。
  检察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甲公司在李某办卡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最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李某与甲公司的合同解除,甲公司向李某退还课程费14000元,甲公司要求扣除30%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 一般情况下,健身房等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协议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印制的协议,“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则明显属于未预留与消费者协商空间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费”这种绝对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效力一般是存在问题的。
  3.消费者主张预付式消费退费涉及的是合同解除问题,合同解除后合同未履行部分才会有相关费用的退还。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条件,本案所涉即是法定解除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的法定解除还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等情形。但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只因一方当事人不想继续上课等原因则很难达成退费目的,因此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4.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也有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合同解除条件,如果当事人想为自己预留“反悔”的空间,可以在最初办卡时与商家约定自己可以单方解除的条件。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