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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旅骑行守法应在第一位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用三起刑事案件划重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2]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慧敏
  近年来,摩托骑行已成为道路出行“新时尚”,也成为众多旅行爱好者的“新风潮”。虽然摩托车机动灵活、方便快捷,但飙车“炸街”、乱闯红灯、饮酒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增加了道路出行隐患。哪些不良骑行习惯会触犯刑事法律的底线呢?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用三起刑事案件,划出摩旅骑行风险点。
  醉酒骑行摩托车  “任性”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丽因热爱旅游,在还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就骑着摩托车与朋友一同到郊区骑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馆休息就餐,小丽主动要求喝点酒助助兴。饭后,小丽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小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经鉴定,小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检察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小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小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六千元。
  摩托狂飙“炸街”炫技 不是“耍酷”是犯罪
  某日晚上,摩托骑行发烧友大田为向同行摩友炫耀新改装的二轮摩托发动机,加速在道路上连续轰鸣行驶,被正在巡查的交通大队警察发现。在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大田拒不配合并加速驾车驶离,期间多次闯红灯、长时间逆行,最高速度达120到150公里每小时。当日晚10时许,大田被警察抓获,被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大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摩托相撞致人死亡 代价惨重追悔莫及
  小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假期旅行,因天晚视线不清,与大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大强倒地受伤,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在快速车道内行驶后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大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分道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小明为主要责任,大强为次要责任。事后,小明留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赔偿被害人大强家属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小明表示谅解。人民检察院以小明犯有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小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海淀法院法官提醒,交通规则并不只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也是对生命安全的保障,驾驶摩托车除了佩戴安全头盔、骑行装备确保自身安全外,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精力驾驶,要切记骑行不是儿戏,安全才应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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