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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意外受伤谁买单?

本站发表时间:[2023-12-01]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作者:
  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起来学习今天的案例
  ↓ ↓ ↓
  案例一
  蹦床馆游玩摔伤,场馆承担部分责任
  田某带着10岁的女儿小佳去一家蹦床馆游玩,小佳在玩一个项目的过程中不慎从球上落下,掉入海绵池中。当日小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小腿外伤,胫骨骨折。后因与该蹦床馆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蹦床馆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蹦床馆内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在小佳掉落的滑索区域有气垫及海绵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在滑索出发时有相关工作人员对小佳进行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后,场馆工作人员亦及时对其进行了处理。通过事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佳之所以受伤,系其滑行过程中主动松手跳落所致,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蹦床馆作为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其对场馆设施正确游玩方式系明知,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亦有清晰的认识,因此更应尽到提醒注意与安全保护义务。涉案场地虽有基本警示标识及安全提示,以及气垫及海绵等相应防护安全保障,但作为蹦床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者很多是未成年人,他们在追求刺激的过程中,难免会对风险缺乏相应评判,如蹦床馆认为在滑索的过程中禁止跳落,就应该张贴禁止跳落的警示标识,本案中,蹦床馆未张贴相应警示标识,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小佳跳落,应属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蹦床馆承担20%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因小佳自身未按指导要求在滑行过程中主动松手跳落导致摔伤,负有主要责任。蹦床馆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安全措施,但对可预见的风险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超市门口摔伤,场所不承担责任
  孙某在一家超市入口处不慎摔倒,该区域属于案涉超市的经营范围。孙某被超市工作人员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面部挫伤。因孙某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可清楚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孙某系手提物品在弯腰放置物品时摔倒,而其所放置物品区域既非超市排队区域亦非物品存放区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时超市地面存在可能导致孙某摔倒的不利因素。故孙某诉称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过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如实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对于孙某的摔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超市地面存在导致孙某摔伤的不利因素,故超市不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进行认定,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较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而不应以是否发生损害结果为依据,扩大其责任范围,加重其责任承担,此亦不是立法精神的体现。故对孙某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三
  酒店内滑倒受伤,顾客与经营者各担五成责任
  段某一家到某酒店内泡温泉,从温泉池上岸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当时段某试了试还能行走,出于不想麻烦家人的心理就谁也没说,回到家后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向酒店索赔无果后,段某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段某离开酒店的时间、医院就诊的记录、其家属与酒店人员交涉的时间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看,段某主张其在温泉酒店消费时受伤符合一般受伤事件常识常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酒店作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对其安全措施采取更高标准,针对风险区域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中,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段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段某自身也未尽到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尤其是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未通知酒店工作人员,事后也未报警处理。其不当行为导致事件责任不清,难以具体确定双方责任比例。最终,法院从公平角度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疏忽大意发生意外。出现意外事件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在现场应及时与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协商沟通,出现受伤情况要及时就医。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还原经营者是否有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还可获取目击证人联络方式,并保留所有的诊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记录和票据,以便后续合理维权。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而言,应提高警惕,提前预判存在的风险点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保措施等尽好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