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服务提示

微信群发红包讨薪不成反成被告

本站发表时间:[2023-12-18]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史晓寒 孙浩淼
  如今,朋友圈、微信群等已是人们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随着这种虚拟空间的不断拓展,其也成为产生名誉权纠纷的新的特殊场所。近年来,由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平台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越来越多,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密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内讨薪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王东是一家公司门店的员工,工作期间因为薪资支付标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与公司法人李南产生争议,因此离职。但离职时有部分工资尚未支付。王东多次联系公司,要求支付未结清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避而不谈此事。
  讨薪心切的王东一气之下,在有200余名人员的工作微信群里发布了门店欠薪引发多起劳动纠纷,现已经闭店的信息,并且还在群内发了红包吸引群友围观。在看到王东发布的内容后,公司法人李南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王东诉至法院,要求王东登报公开道歉,恢复自己的名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的确因工资问题,引发了几起劳务纠纷,且在王东发布相关信息前,该公司已经遣散了所有员工,提交了线上注销申请,并完成了税务注销。因此王东关于闭店的表述符合事实,也并没有使用诽谤、侮辱性言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同时,李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王东的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他客观损害后果,仅凭个人的主观感受不足以认定王东的行为产生了贬损自己名誉的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南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在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名誉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人的名誉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如果名誉权被损,应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这项特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那么,如果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在法律上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文中出现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