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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他人京牌风险多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提醒当心车、牌两空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04]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郭锶渊
  “京”字车牌摇号不易,一些想用车却长期摇不到号的人动起了“歪脑筋”。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通过审判实务发现,一些短时间内无法合法获得小客车指标却又有着自驾用车需求的人,通过向空闲指标持有者“租赁车牌”的方式,借别人之名,实现自己购车、用车的目的。他们以为这样就规避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相关政策,殊不知,一旦京牌指标的所有人陷入债务纠纷,其名下车辆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风险一:合同无效风险
  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北京市购置车辆的前提,是取得小客车指标配置,持配置结果证明文件办理车辆登记,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该政策的目的在于调控机动车的数量,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而“租赁车牌”行为,违反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故合同的签署双方因“租赁车牌”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风险二:财产被抵押、出售风险
  实际购车人主张所有权在法律实施中有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一经交付即可占有、使用,但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有理由确信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在“车户分离”的情况下,如果登记车主擅自将车辆出售或抵押,实际购车人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车辆或排除抵押权,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而且类似的权属纠纷屡见不鲜。
  风险三: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
  车辆可能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被执行。如果登记车主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其名下的财产,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可能存在被法院查封或拍卖的风险。
  实际购车人虽然有权以案外人身份就强制措施提出异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针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即使指标承租人以实际权利人的身份提出异议,通常也无法阻却司法保全和执行程序。
  风险四:小客车指标作废风险
  对于小客车指标所有人将指标进行出租的行为一经查实,该小客车牌照指标将被作废。《〈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购车指标本是稀缺行政许可资源,正因如此,才本着公平原则,通过“摇号”、“排号”形式配发,对于个人不使用的指标,应当及时退出,由行政机关另行进行分配。对于“租赁车牌”或者买卖、变相买卖车牌等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相应购车指标将被作废,指标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无权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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