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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小要点 这些问题要注意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06]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文/董振杰 通讯员/闫晗
  为了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会选择利用寒假时间为子女报名培训班“充充电”“赋赋能”。家长们在为子女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北京通州法院法官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提示。
  近日,王先生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为其女报名芭蕾舞培训课程,填写了《报名登记表》并支付了课程费用4万元。
  该《报名登记表》背面所附《销售合同》内容有:1.课目及课程见报名表,如有变更,以课程变更确认书为准;2.所有的课程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截止,未结束的课程将自动作废,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课程有效期为自开课日起3个月,有效期包含报名时附赠促销课程(如适用)。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携女儿在该机构旗下A店面参加课程学习,后A店面关闭,该机构要求王先生到其旗下B店面学习课程。王先生表示B店面距自己居住场所距离太远,不能接受,且B店面租用的只是健身房的一间健身室,周围都是健身器材,孩子上课跳舞很容易磕碰,故要求解除与该机构的合同并申请退费。该机构表示合同有效期已经截止,未结束的课程已作废,不同意退还王先生剩余的课时费。
  本案中,王先生向该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该机构向王先生提供课程,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幼儿教培的场地是缔约的重要因素,王先生在该机构的A店面购买课程,后A店面关闭,该机构要求王先生到B店面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故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该机构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该条款进行过明确提示、说明。鉴于课程有效期明显过短,不合理地限制了王先生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双方合同解除后,该机构应退还王先生剩余课时费。案件现已生效。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