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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附赠免费洗车服务,发生车损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4-04-15]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作者:
  许多加油站推出加油送免费洗车的服务,免费洗车时发生的车损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加油站免费自动洗车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主张被告加油站经营者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10日,原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进入被告北京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加油站为该车辆加油,支付加油费182.4元,并接受被告赠送的自动洗车服务,洗车后发现加油盖脱落,为此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665元。
  被告贸易公司辩称,当日,负责加油的工作人员在加油完毕后关闭油箱盖时发现油箱盖无法自动关闭并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后排队洗车过程中,负责洗车的工作人员发现油箱盖封闭不严并上前又关闭了一下,说明原告明知其车辆存在加油盖封闭不严的问题,仍接受免费洗车服务。加油站洗车室外张贴的《洗车须知》中第五条为:“免费洗车车身如果有加装、改造或有破损处不建议清洗车辆,如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本站概不负责。”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车辆油箱盖损坏脱落系原告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责任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被告经营的加油站虽然提供免费自动洗车服务,但加油后的附赠洗车服务实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行为,买方购买商品并支付对价后才获得附赠商品或服务,附赠行为与买卖行为密不可分,其实质仍是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被告《洗车须知》中第五条免责条款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在加油完毕后工作人员存在反复按压油箱盖的动作,可以证明油箱盖自身关闭不严的事实。根据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可以认定被告在洗车前及洗车过程中均知晓原告车辆存在油箱盖关闭不严的情况,但被告未明确提示原告洗车风险或及时停止洗车操作,故被告对原告油箱盖的脱落存在过错,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因原告系车辆的驾驶人及管理人,其对车辆自身故障应知情并应预见油箱盖无法关闭情况下洗车的后果,原告自身对油箱盖损坏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1332.5元。
  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消费者,建议洗车前对车况进行检视,了解清洗基本流程,如对车辆是否适宜接受清洗服务无法做出判断,可以与经营者说明情况并进一步确认,同时,注意留存车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提供车辆清洗服务的经营者,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备的监控措施,清洗前对车辆外观及车内设施进行检查,和消费者进行妥善交接,并签署书面确认单,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消费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