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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归还于法有据 道德绑架实不可取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周三妹

  为进一步解决遗失物品寻回难的问题,滴滴出行近日在网上公示《网约车物品遗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司机归还乘客遗失物品,乘客应合理付费”的规定引发热议。多数人表示支持,也有一些反对意见,认为滴滴无权出台硬性规定,强行赋予乘客支付费用的义务,这是对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的公然违背。

  事实上,单纯从法律层面来说,滴滴此举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反而于法有据。

  首先,如何认定滴滴出台该办法的法律性质?显然,滴滴无权制定法律或其他具有强制力的硬性规定,但作为现下使用率最高的打车软件之一,滴滴出台的该管理办法可理解成为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提前帮助司机和乘客拟定关于归还遗失物后支付费用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未显失公平或存有其他无效情形,该格式条款在合同双方自愿履行下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求乘客支付合理费用并不违背“法律对拾得遗失物如何处理”的规定。物权法第112条明确,“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乘客无法自行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司机在保管、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的过程中,既有时间上的消耗,也有费用上的支出。乘客对于司机为此支付的如油费、过路费、通信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在领取遗失物时有支付的义务。

  再次,乘客疏忽遗失物品、司机主动予以归还、乘客支付合理费用,也符合我国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正是基于这种“无因”下的“管理”,管理人虽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合理付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滴滴自身存有何种监管职责以及双方未如约履行的后续处理等相关细节,该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和细化,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执行效果。

  诚然,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社会道德观念认知的差异,大众对同一问题持有不同见解很正常。拾金不昧作为我国传统美德值得提倡和点赞,但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肆意批判,却属道德绑架,实不可取。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