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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法侵害 提倡正当防卫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明华

  新时代人民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敢于担当的司法精神,其背后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样值得高度关注。

  随着“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刑事程序处理结果的公布,该案案情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广泛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多方热议。同样属于正当防卫的“江苏昆山反杀案”在去年8月发生后,全国媒体也广泛进行了深度报道,相关案发现场视频被上传到网络,社会大众普遍高度关注,各种评论如潮,关于案件刑事程序走向的各种预测不一,随着昆山公安机关宣布撤销案件,悬在公众心中的疑问才解开。社会各界普遍对去年昆山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和今年河北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表示高度认同和赞许,这种认同和赞许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朴素正义的渴求与向往,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再检视一下正当防卫案的相关刑事程序,以让有关正当防卫人的刑事程序更加理性和科学。

  上述两起案件的刑事处理结果彰显了新时代人民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敢于担当的司法精神,其背后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因为司法理念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更深远。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谓“制止”,就是让不法侵害的行为停止,“制止”的力度一般要大于不法侵害的力度,否则就成了简单的对抗与互殴。社会一般人在遭遇重大不法侵害时会出现惊慌等正常的应急反应,没有时间考虑也无法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的伤害,更无法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包括其反击的行为,不能作过多苛求,否则就违背了立法本意。

  虽然河北、江苏两地司法机关均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终止了刑事程序,让董民刚、于海明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但两起案件的刑事程序仍然有完善的地方。因为董民刚、于海明两人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是比较显现的,两人均系本分守法无任何前科的公民,社会关系单一,均系被动卷入事件中,即使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这样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对他们的相关刑事讯问结束后,对他们人身羁押持续的必要性已经基本消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所以,司法机关可以及时考虑对正当防卫人适用取保候审,从而避免正当防卫人受到的人身羁押时间过长。

  司法机关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住宅安全的义务,但由于司法人员力量不足及出警时间等多种因素限制,司法机关客观上无法给予每一个公民全面及时的保护。在面对突发的不法侵害,在无法及时获得司法保护的情形下,公民有权利依法进行正当防卫。当前,我国的社会大局稳定,人心向善,但一些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忽视,所以,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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