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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对未成年人手术要严惩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琦

  10月7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组发布《关于网络反映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情况通报》。针对网传安康兴安医院对未成年人进行虚假手术一事,通报指出,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

  私自对未成年人手术,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尤其本案中的当事人是17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明显属于违规,应承担赔偿责任。

  私自对未成年人手术,不仅是违反操作规范,更折射医德缺失。执业医师法明确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据网友爆料,女孩在手机上咨询时,医生不断要求其到医院检查。在初始检查完毕后,直接将女孩带到手术室开始手术。期间,还让女孩在手机上通过花呗借款,并签订欠款单。安康兴安医院以及主治医生操某某的行为,丝毫没有体现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只有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医院停业整顿、医生停止执业、院长责令辞职,这一处理结果既是对于医院违规行为的严惩,更是对其他医院的震慑。——王 琦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