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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大兴“德威”被判更名并赔偿50万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听说南五环外的大兴丽园有一家“国际范儿”的“德威公学诺博国际幼儿园”,记得李湘、田亮等明星的孩子也在一所叫做“德威”的国际学校就读,不知道是不是同一所,赶紧上网查一查。

  可是这个“德威”幼儿园的举办者“德威教育”公司,怎么2015年才成立呢?这个大兴德威幼儿园是德威国际学校的分校吗?

  【案情简介】

  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简称德威国际学校)成立于2004年6月,位于顺义区,登记业务范围为常住北京外国人子女,有超过1460名来自45个不同国家的在校学生,提供幼儿园至高中的教育。经媒体报道,不少明星子女如田亮之女、林依轮之子、李湘之女等就读于该校,该校还曾被媒体评选为“北京和上海‘最受欢迎国际学校’”之一、“2017胡润百学·中国国际学校百强”前五名、“福布斯中国‘最受欢迎的国际学校’”之一等等,在北京的国际学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6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德威公学幼儿园(简称大兴德威幼儿园)经批准办学,业务范围为学前教育,其在招生宣传中,使用的是“德威公学幼儿园”“德威公学幼儿园NOBO SCHOOL”标识,现有在校儿童140余人。大兴德威幼儿园的举办者为北京德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德威教育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经营范围包括声乐、舞蹈、书法、美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等。

  因将“德威”在主体名称中使用并注册,且将“德威”用于与教育有关的宣传、服务,德威国际学校将大兴德威幼儿园、德威教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德威国际学校诉求,判决大兴德威幼儿园、德威教育公司更名、停止在经营宣传使用中含有“德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消除影响,并判决大兴德威幼儿园赔偿德威国际学校经济损失50万元。

  大兴德威幼儿园、德威教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律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德威国际学校和大兴德威幼儿园的业务范围都包含学前教育,德威教育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涵盖教育培训等,三者都属于教育行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德威国际学校在其官网、举办的各类活动以及相关资料中将“德威”作为字号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德威”字号已经在教育行业中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鉴于德威国际学校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教育行业中存在大量以“德威”为字号的企业或学校,故“德威”字号与德威国际学校能够形成对应关系。

  德威教育公司和大兴德威幼儿园作为同业竞争者,与德威国际学校同处于北京市,成立时间较德威国际学校晚十余年,其理应知晓“德威”为德威国际学校的字号,仍将“德威”使用在其主体名称中,缺乏正当理由,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德威国际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或者与德威国际学校存在特定联系,具有不正当利用德威国际学校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德威国际学校的合法权益。

  德威教育公司和大兴德威幼儿园的被诉行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王金山说道,“尤其是关系到下一代成长的教育机构,更应当注重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能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不劳而获,使人将自己的服务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助他人的品牌影响力提高自己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这种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被制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