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说案 > 警示案例

外卖员非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22]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紫微 孙洪旺
  外卖骑手日夜快速穿梭于大街小巷,为了准时送餐、多接单,不少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存在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如外卖员在非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责任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通过北京通州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来看一下。
  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配送公司承接外卖平台的订单配送业务,配送公司应与其雇员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因其雇员在经营/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配送公司与第三方自行处理,与外卖平台运营公司无关。
  小郑在配送公司担任外卖员,配送公司为小郑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后小郑骑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小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所驾车辆的甲保险公司代位赔偿王某7000元车辆维修费用后,将小郑、外卖平台运营公司、配送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给付保险金7000元。
  到庭后,各方各执一词:小郑辩称受雇于配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赶往公司开例会途中,应当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则称,事故发生时小郑并未进行订单配送,未从事雇佣服务,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而是在个人活动骑行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受伤,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为雇主责任也应当由乙保险公司赔付。
  乙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认定没有意见,但事故时小郑并未参与配送,不发生雇主责任,故乙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外卖平台运营公司辩称,小郑与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不应当由外卖平台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当日平台也并无小郑的配送信息。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运营公司与小郑之间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配送公司与小郑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判断小郑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失。骑手群体的工作特点是随机性、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灵活多变,判断骑手在发生事故时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不宜将其严格限定为正在完成某笔具体订单配送任务的当下,而是应当结合职务行为的职权性、时空性与身份性,综合考虑骑手当天是否处于履职状态、是否正常开展配送工作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定。但事故当日,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且并未登录软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郑此次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小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系适格的赔偿义务主体。故支持小郑赔偿甲保险公司7000余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故对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郑赔偿甲保险公司7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随着平台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网约车、外卖快递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以及衍生出来的追偿权纠纷等案件越来越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郑并未处于配送状态,并未登录软件,且并未就其辩称的系去公司开例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举证,因此,法院难以认定为小郑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自然应当由小郑自行承担。本案也给各方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启示:
  对平台运营商来说,应当完善公司的劳务外包制度,加强对公司承包商的履约监督,督促承包商规范用工,与配送人员确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监督承包商对配送人员施行资格审查,进行适度的管理,对相关服务内容、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减少不安全因素。
  相关平台及第三方公司,应当积极投保各类保险,鼓励用工企业以商业保险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保障。
  对外卖骑手来说,一方面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劳务或者聘用合同,对于用工关系主体、类型、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将生产经营安全放在首位,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避免因小失大。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