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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致人受伤用工单位有权追偿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2015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医院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合同期限1年。7个月后的某日,郭某从医院大门进入时,与保安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过失推倒摔伤,导致左侧股骨骨折,入院后进行了左侧股骨人工双动头置换手术。2017年9月,郭某将医院和劳务派遣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由乌市某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对乌市某医院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2018年5月,乌市某医院向郭某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并于同年9月,将某劳务派遣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追偿。院方称,当初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务派遣公司)保安如与病人发生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医院)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向郭某支付的8万余元赔偿金应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发时,因为郭某和张某发生冲突才导致了损害结果,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无过错,不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补充责任。

  乌市天山区法院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市某医院赔偿损失8万余元。

  某劳务派遣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乌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先后顺位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得以弥补。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混淆了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认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仍然类推适用于对内责任。

  之前郭某起诉医院及劳务派遣公司时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表明,郭某摔伤的根源在于张某的履职方法简单粗暴,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尽到对派遣人员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张某在履职中致郭某摔伤,该公司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对该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有权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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