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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选礼擦亮眼,消费者买“高档茶”获十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0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临近春节,各种节日礼盒开始热销,但大家千万别被高档包装、高昂价格蒙蔽,孙先生买的“高档茶”就是三无产品——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商家退货并十倍赔偿。
  孙先生称,为春节走亲访友,其在茶铺购买“金骏眉”红茶礼盒3盒,每盒3200元,共计9600元。孙先生购买时见茶叶包装高档精美,认为标签在包装内部,后发现该茶叶礼盒外包装及内包装均无标签、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孙先生认为该茶叶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茶铺认为,该茶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是散装食品按照顾客的要求包装。此外,茶叶也没有对孙先生造成实质损害,并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因为店铺变更了经营者,才导致销售的产品暂时没有标签,可以退款退货,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持有的小票记载的商品单位、数量与销售者提交的小票一致,且销售商品的单位为“盒”而非具体计量单位。被告茶铺并未提交店内同样在售产品为散装食品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项。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茶铺作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重要信息的食品,已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判决茶铺退还孙先生货款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96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指出,近年来,食品过度包装问题一直饱受诟病,食品包装精美却无食品标签,更是本末倒置。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尤其对于包装精美的食品,应注意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具有完备的产品标识。对于销售者而言,不论销售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并就食品来源、食品标签审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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