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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维护妇女权益 法律为身边的她保驾护航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2]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张韵可
  妇女的全面发展代表着社会的文明和国家的进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这一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妇女在职场、家庭、社会层面可能遭遇的侵权事件,解读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妇女权益。例如遇到就业歧视、职场性骚扰该怎么办?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全职太太是否应当在离婚时少分财产?农村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均有答案。
  法律保障她在职场中披荆斩棘  向就业歧视勇敢说“NO”
  面对心仪的工作,招聘启事却写着“仅限男性”怎么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不得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包括询问女性婚育情况、将是否怀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在职女员工的结婚生育等。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会被纳入人社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女性生育期间  不得影响其劳动权益
  妇女孕育着国家的未来,在鼓励女性生育的同时,需要用法律全面保障处于“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妇女的劳动权益,不得因女性生育而降低其劳动待遇、限制晋升或辞退女性员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遭遇职场性骚扰有法可依 女性不用忍气吞声
  职场性骚扰是职业女性面临的常见问题,有的女性不得不忍气吞声,担心维权会遭到刁难。我国法律明确界定了针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文字、语言、肢体动作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均可能成立性骚扰,妇女针对上述行为可以采取投诉、报案或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守护她的婚姻家庭生活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作为长期性、持续性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除了肢体暴力外,言语谩骂、精神恐吓等方式均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遭遇家暴后,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具体途径包括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请求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在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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