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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公益诉讼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3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郑飞飞

  公益诉讼,一般是指以个人、组织或机关等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该损害行为并追究该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组织、机关、团体等)相应法律责任的特殊诉讼活动。澳大利亚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属于启动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行列。

  澳大利亚的公益诉讼制度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历史,期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其进行过若干次较大规模的检视与改革。目前,澳大利亚公益诉讼的最新发展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规范和实务两个层面。
  规范层面:有关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在立法上,澳大利亚有关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规定散见于联邦和各州的不同法律中。总的来说,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分为三类:一是总检察长,二是私人个体,三是公益团体。在联邦立法层面,根据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检察长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公益诉讼。根据澳大利亚联邦《贸易惯例法》的规定,任何人有权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采取措施,意即如果有人正实施该法确认的侵犯公益的行为,则联邦贸易惯例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个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为个体的原告主体资格提供了依据。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规定,有关环境公益的社会活动家和团体通常有权依法申请审查行政决定的命令,由此确立了公益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地位。在州立法层面,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规划和评估法》等法律同样对个人或社会团体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做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立法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是较为宽松的,其价值导向就在于尽可能为公益诉讼提供生存空间,为维护公益提供法律救济路径。
  实务层面:法定公共权利领域的界定
  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公益诉讼案件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集中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和关涉法定“公共权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量的增长也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即便诉讼主要是用来解决当事双方之间的纠纷,但它同样是厘清法律问题或促使法律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提供保护的一项重要机制。也就是说,公益诉讼,作为诉讼中的一种非主流类型,已经具备其独立地位,并且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比如,通过公益诉讼,人们可以确定某个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公众权利甚或推动立法上的普遍确认以避免未来的更多纠纷。并且,前文也已提到,现在立法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要求是宽松化的,部分立法已经允许权益未受直接侵害的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目的就是在司法层面最大限度地为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可能。
  澳大利亚本土语境下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第一,在澳大利亚,诉讼费用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点与美国不同。这就足以促使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就先进行一次更加慎重的考量,同时这也加大了原告在提起诉讼后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终结诉讼的可能性。这一点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是不利的。
  第二,相对于印度和美国这些国家,澳大利亚国内支持公益诉讼的可信赖资源明显要少许多。并且,目前澳大利亚国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很难实现根本性的体制性的改变,这一点跟该国法律制度的自由导向有关,跟律师行业的传统辩护技巧在理念上并不真正与足以导致社会变革的律师业相匹配也有关。这一点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第三,澳大利亚联邦的宪法性规定以及各个层面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关联分布。针对不同问题,立法可能或多或少都会给法院一些机会,让法院参与到潜在的政策制定中去。而这对于公益诉讼的裁判结果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影响。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出,在澳大利亚,公益诉讼作为推动社会政策不断发展的这一特别价值正在日益凸显,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益诉讼制度还远未享有足够资源来实现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政策事项良心发展的价值功能。而要真正提升公益诉讼在澳大利亚社会变革中发挥的作用,恐怕需要在前述分析的五个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进和完善。


[供稿单位: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