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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行为:江森对抗卡维特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慧霞

  代理孕母行为(简称代孕行为)最早源自西方,是一种利用高技术手段治疗不孕不育症患者的现代医疗行为。关于代孕行为,已成为是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代孕行为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挑战,应该禁止;有人则认为,代孕行为帮助不孕不育夫妇实现了做父母的愿望,有必要把代孕技术应用于临床治疗。于是,代孕行为也引人深思,社会对其褒贬不一。

  典型的江森对抗卡维特案(Johnson v. Calvert)

  这是一个复杂的代理孕母案,安娜?江森(Anna Johnson)与马克及克莉思皮娜?卡维特 (Mark & Crispina Calvert) 签约以马克的精子及克莉思皮娜的卵子受孕来孕育孩童。安娜共分三期收款共一万美元及二十万寿险。安娜同意放弃对于孩童的父母亲权。然而在受孕后双方关系恶化。最后安娜以书面要求卡维特立即支付原来约定是生产以后才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并称如果得不到这笔付款就不放弃孩童的母亲权。卡维特提起诉讼寻求他们作为父母亲权的判决声明,安娜也诉请法院判决她是母亲,两案合并为一案,审判庭判决,卡维特是基因、生物学及自然的父母亲,认定代理孕母合同可以合法执行,拒绝了安娜的母亲权请求。

  之后,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以"如果没有预计打算就没有孩童" (but for) 的检验法则来衡量做出判决,打算养大孩童的父母就是孩童的最大利益父母亲。最终, 最高法院以父母亲的意图为考虑判决代理孕母合同有效,该案对于预计父母亲权有完整的理论分析,同时,此判例为解决代理孕母纠纷建立了理论基础。

  美国州法律关于代理孕母的规定

  在加利稫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当判断签订代孕合同双方的意图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困境,加州最高法院经研究作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采用了意图测试法(Intent test)及假如没有代孕就不会产生测试法(But for test)来认可,在统一父母权利法案中,孕育期间及其基因种类的联结可以作为假设母亲亲权的基准。法院判决对于同一个妇女在两种情况不相符时,往往根据加州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即根据哪一位妇女打算生育哪一位孩童并且预计将由自己来抚育该孩童的人,就是这孩童的自然母亲。所以使用“假如没有的检验标准”判定没有打算就没有孩童而打算抚养孩童的父母就是孩童最大利益的父母。

  内华达州的法律认可代理孕母合同的效力,并称经代理孕母合同确认的父母,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是孩童自然的父母。

  阿肯色州的法律规定,经由代理孕母合同出生的孩童,如果父母亲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就被认定为孩童生物学上的父亲及预计的母亲为合法父母亲。

  根据“预计的理论”,该理论主要缺少了对判定父母亲权时的怀孕期间及生物遗传因子的价值的考虑。在草拟全美国统一代理孕母的立法时有两种主张:一种是禁止代理孕母;另外一种是规范代理孕母。每一州的立法也不一致,有的完全禁止代理孕母,其它州是设置一定的代理孕母法律规范,有少数州是认可预计父母权利。

  代孕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该将其归于无效。首先我们应明确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遵守国家的公共秩序,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针对社会一般利益或道德观念而言,为使法律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合理,原则上应判断违背者究竞是违背了公共秩序还是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弹性条款应基于行为内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来综合考量。也有人认为,代孕合同的效力应得到肯定,代孕合同它是一种私人契约,体现了契约自由、私权至上的理念。契约一经依法缔结,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即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它是两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订立的关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也是实现当事人生育权的途径,因此有必要肯定它的效力。

  由于代孕合同有营利性代孕合同和无偿代孕合同之分。营利性代孕合同中代孕者收取的费用大大超出了合理补偿的范围,是一种纯粹的“出卖”身体的牟利合同。它违背了代孕合同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帮助无生育能力的人实现生育权的初衷。高额酬金代孕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依据法律禁止。然而,合理补偿代孕合同有利于无生育能力的夫妇生育权的实现,从而会极大地维护了这些家庭关系的稳定,因而对整个社会的安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无偿代孕协议,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精神,应该承认其合法效力。

  综上,虽然代理孕母行为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它的存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了生育的希望。因此,代孕是人类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法,能够帮助不孕不育患者实现生养子女的愿望,能够从心理和精神上解除他们无法生育的痛苦。代孕技术的应用更是一个国家进步程度的象征。应重视代孕行为,要利用法律手段有效规范代孕行为,减少因代理孕母行为产生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使人工生殖技术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缓解不孕不育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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