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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耻辱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千千
  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刑种而广泛采用。他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到我国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的耻辱刑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2、墨刑。在犯人的面部刻印并用墨留下印迹。3、髡刑。周朝时,髡刑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朝时,髡刑演变为剃除犯人的胡须和头发。(4)刺字。刺字主要是附加刑。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记,并形成刺配刑。 (5)枷号。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在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
  古代的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耻辱刑的产生客观减少了重型的使用频率和机会,凸显了道德教化的意义。
  在“重脸面、倡德治”的中国古代,耻辱刑有利于从心里上预防和控制犯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耻辱刑是对人格的一种污辱,这点和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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