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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十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我们经常说的成语“十恶不赦”,但到底是哪十恶不能赦免呢?

  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即后来的十恶。而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谋反。指的是以各种手段企图推翻封建政权的,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国罪。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杀不应该处死刑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从“十恶”的内容,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它的封建法律的阶级性。因为它绝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而“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因为封建统治阶级把它看成是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封建统治者对十恶的严厉态度表现在:

  首先,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

  其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八议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再次,十恶“为常赦所不原”。

  最后,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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