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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郑飞飞
  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较为特殊,因为它是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中产生和运行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形成了自己的适用特点。
  古代判例的作用
  中国古代判例的作用虽然在不同模式、不同王朝中存在差异,但认真分析以下三个方面可知,它们的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即作为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司法中法律适用的论据和作为新法律产生的依据。
  一是作为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虽然中国古代判例的作用在有成文法典和无成文法典下区别较大,但两者作为司法中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一致的,也是主要的。案件判决之所以成为先例,往往是因为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和先例,或是案件事实构成了新法律事实类型。
  二是作为司法中适用法律的说理依据。中国古代判例在司法中的另一作用是作为司法中法律适用上的说理依据。此种作用在秦汉时就存在,如董仲舒审理父亲与他人互殴,儿子帮忙误杀父亲案时,引用春秋时“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案。这里先例就作为本案法律适用时的说理依据。
  三是作为新法律产生的依据。中国古代判例还有一个重要作用是作为新法律产生的依据。中国古代很多法律是因为出现具体案件才提出立法。这样具体案件就有两个方面的性质,即作为立法依据,同时该案及判决也蕴含相应法律规范。如东汉建中初年制定的《轻侮法》就是在具体个案上发展起来。当时有人因为他人侮辱自己父亲而怒杀侮辱者,案发后奏请汉肃宗裁定,他把杀人者从死罪减等处罚。此案很快成为先例,被广泛适用,
  我国古代判例适用特点
  中国古代判例在司法适用中形成了自己的逻辑结构和技术风格。中国古代司法逻辑基础是建立在“类”和“比类”思维形式下。这种类及比类逻辑思维与西方逻辑思维体系下的类比存在着不同。
  一是具有完整的司法逻辑结构。中国古代判例适用时具有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所以在判例司法时要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二是分类适用判例。古代判例适用是一种分类适用,即会根据判例在社会事件中的法律事实类型化上的高低,把判例分为不同等级,赋予不同效力。清朝时开始采用国家法定编撰和上升为条例等。在先例使用上有年限限制,基本周期是十年。十年内的判决可以自由引用,十年后,若没有被确定为法定判例和修撰成条例,就不能引用。这使判例在解释成文法时能够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保证同类案件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和一致。此种情况在宋元明时期就形成。中国古代判例法中的这种机制是为防止判例太多,让整个司法适用出现无效和混乱。同时,通过定期修订,让判例蕴含的法律转化成成文法,让成文法发展建立在一种内生自发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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