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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环境法萌芽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贺维

  在当今社会深受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时候,我们又可曾想到,在朴素自然,尊崇天人合一的古代先秦时期,同样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问题。

  在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连年征战、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特别是手工业、采矿业的发展,造成了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对环境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政权,将原始环境禁忌盲区改造成为具有封建意识的国家法律,形成了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律。

  古代中国的环境法问题,原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云梦秦简的出土改变了这种局面。在云梦秦简中,秦国的法律就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在《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有关于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目的就是保护“农本主义”赖以存在发展的自然环境。例如,《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

  纵观这些夹杂在古代各个法律条文中的只言片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环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以国家强权为主导,具有公法性质。在“家天下”的观念中,“率土之滨,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因此,保护祖先皇陵、皇家猎场等皇家环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唐律疏议》记载的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被定为十恶重罪,处之重罪,常赦不原。历代对农业生产环境、生活方式,也有众多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法的保护重点和法律的性质。与此相适应,在环境违法的司法实践中,知情人有举报权却没有起诉权,不能在环境诉讼案件中扮演诉讼主体的角色,环境诉讼案件主要依靠国家主动侦查,收集违法证据,以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强权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的主导地位和古代环境法的公法性质。

  古代环境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法律与宗教、风俗甚至与图腾崇拜相互影响、渗透。《周书?大聚篇》记载周公旦的话说:“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所谓的“禹之禁”云云,不过是后人对于古老的环境禁忌神乎其事而已,冠以大禹和周公的名字,为的是增加其威严和神圣性。公元前550年,太子晋明确指出:统治者应该“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原因在于山是“土之聚”,薮为“物之归”,川系“气之导”,而泽乃“水之钟”,“天地成而聚于高,归物于下,疏为川谷,以导其气;陂塘污庳,以钟其美。”在浓郁阴阳家学说气息的背后,是朴素的生态平衡理论。春秋末年,一代思想巨子孔子也明确指出:“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蛟龙不事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这也是利用宗教迷信发出的环保呼吁。宗教的与人为善、万物有灵、不杀生等观念影响了信教群众,也影响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态度,对自然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古代的环境法律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朴素法理,长期以来指导着古代社会生活,使中国很早就有了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

  那么古代的环境法律又是在什么时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呢?在春秋战国时代,铁器工具的推广,牛耕马耕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生产能力,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打破了旧有的社会平衡,社会陷入剧烈的动荡之中。绵延不断的战争在长达五个半世纪的时段里反复蹂躏着中原大地。早在春秋前期,一代霸主齐桓公就发出呼吁,请求沿岸各国不要乱修堤坝,不要利用河水来损人利己,但这种呼吁在那个时代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大河两岸的堤坝越筑越高,旧有的生态系统由此也日渐紊乱。

  还有一种破坏发生在无意识之中,这就是随着人口激增而引起的环境恶化。《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等国处于中原腹地,“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这种议论决非无病呻吟,而是针对性很强的有感而发。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思想家,韩非子感慨更多,《五蠢篇》中的分析从而也更入木三分:“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 人口激增引起有识之士的忧虑。

  战火的焚烧,人为的破坏,自然灾害的蹂躏,人口的激增,使华夏社会感受到来自自然界空前强大的压力,环境恶化成为战国时代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环境矛盾的现实演进,也推动着环境意识的不断发展。通过向社会宣传环境禁忌,或者勾画出美妙的前景,战国诸子从不同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环保要求。诸子百家是那个时代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百家争鸣,各不相让,但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问题上却是少有的众口一词,这明确表达出一个事实:保护环境、保护资源已经成为那个时代思想家们的共识。这种共识既在来自传统方面环境禁忌的心理准备,更是由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的严峻现实所促成,于是推出了这种共识。在今天看来,这些认识还很朴素,因为问题的暴露毕竟只是初步的,但其意义却很大。它表明,华夏社会的认识在经过长期积累后,保护环境的主体性自觉已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这种认识不但奠定了后世进一步认识的思想基础,而且在当代就产生了强烈影响,最显著的一个成果是,环保问题被提到了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上。

  严峻现实的巨大压力,社会大众的强烈呼吁,终于唤醒了战国时代的统治者,保护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法制化于是从朴素的法理进入严格的实践阶段,保护环境终于以法的形式被肯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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