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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朝贡贸易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朝贡贸易主要是调整外商来华贸易的。从明初的洪武年间开始,一直到鸦片战争爆发,朝贡贸易始终是官方对外贸易的法定形式,但实际上均有变通。

  明代的朝贡贸易

  所谓朝贡贸易,古已有之,就是通过两国官方使节的往返,以礼物赠答进行交换的贸易方式。和正常的对外贸易不同,朝贡贸易均须纳贡,非朝贡不得贸易,贸易是附属于朝贡的。这是朝贡贸易的根本特征,也是朝贡贸易和宋元时代市舶贸易最大的区别。对于朝贡贸易,中国政府一般不进行抽分。抽分或抽解作为一种人口税,为唐宋以来已有的制度。但明代为必威体育:外国起见,对于贡船附载来华的货物,不论在会同馆或市舶司所在地出卖,多不向外商征税,而且还“厚来薄往”,大加赏赐。因此,明代虽然仍设“市舶提举司”,但与前代市舶司“通市舶”的职能定位已大有不同。

  明代将诸国进贡携带的物品分别为三类:一是国王贡献方物,名曰正贡;二是国王附搭品,名曰附来货物;三是使臣自进贡物。第一、三两种皆为进贡品,必须进奉皇帝;第二种则属商品性质,贡使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或者京师的会同馆(外宾招待所)开市贸易。这就是明代朝贡贸易的具体形式。当然,这些交易都必须是在官方的监督之下,参与贸易的中国商人也受到严格的审查。

  但到明代中期,来贡的次数和人数越来越少。入贡的诸国又不守贡制,往往挟带私物。欧洲人也已经来到了中国海岸。他们的目的原本就是通商,朝贡实非所愿。到弘治年间,明朝改变了所谓的必威体育:政策,改行梁方仲先生所言的“收入的政策”,对于进口的外国货物,均严厉执行抽分。根据有关记载,明政府对于外国使臣的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果是国王、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等人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但是奉旨特免抽分者,不为例。

  其后,随着外商来华数量的增加以及中外贸易的发展,明朝制定了更为详备的进口税收制度——舶税: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西洋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征饷五两,每多一尺,加银五钱。东洋船小,减征西洋船的十分之三。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如胡椒,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同时在福建海澄设立督饷馆,专责其事。这和宋元旧制已经相差较远。也是明朝外贸政策趋于正常化的重要标志。此后直到明朝灭亡,迄无大变。

  清代的朝贡贸易及对外商的管理

  清初由于郑成功占据台湾地区等原因,重新拾起了朝贡贸易体制,非朝贡不得贸易。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想在北京设办事处,增加贸易地点,进行正常的所谓“国际贸易”,当即遭到乾隆皇帝的严词拒绝。因为清代的朝贡贸易制度大体与明代类似,不再赘述。由于感受到欧洲人的势力在亚洲的进一步扩张,清朝对来华的外商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减少通商口岸。起初,清政府在广州、漳州、宁波、苏松(今连云港)四个对外贸易港口设立海关管理对外贸易事务,但只有广州、宁波海关可以接待外国商船。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正式谕令,仅限广州一口通商。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地口岸均奉令关闭。外国商船只能在广州停泊、交易。

  其次颁布法规,限制藩商来华的规模和自由。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颁发《防范夷商规定》。根据该法,外国商船进口之后,必须集中停留在黄浦地方,并抽调官兵巡逻弹压。进行交易限于广州一地。卖货完毕后,必须依期回国。没有售卖完毕的,也不许在广州停留,改去澳门居住,货物交由洋行代售,下年归国。同时规定,非开洋行之家,概不许窝歇外商。外商买卖货物,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如果洋行有故纵夷商,以致作弊者,分别究拟。严禁内地商人和民人与外商有经济往来(如借贷),违者“照交外国借贷诓骗财物例问拟。”不许为外商探听内地商业行隋。如果发现,连同传送消息者,一并严拿究治。

  从另一方面看,当时进行一些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中外往来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不加限制,那么对中国是不利的。此外,明清的外商与中国的贸易带来了十分丰厚的白银输入,故其消极作用是不能与海禁的危害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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