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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从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渊源可以看出,其采取的是附属刑法的模式。美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附属刑法在其刑事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食品安全附属刑法立法集中在20世纪,部分立法只是针对特殊的领域如肉类制品家禽、奶制品、蛋制品等等,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领域,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美国农业部执行的《联邦肉类检验法》、《食用奶法》、《蛋产品检验法》等,美国环境保护局执行的《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等。这三大机构将美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实际划成了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农产品以及作为农产品生产条件的环境三大块,从而覆盖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品、原料、生产条件三个环节。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严格责任原则。立法上往往将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禁止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禁止的行为”对食品犯罪的构成,仅仅规定了行为的客观特征,如“引入或者运输作为州际贸易的、人为改变或者错误商标的食品”,“人为改变或者错误商标食品”,“接收作为州际贸易的、人为改变或者错误商标的食品”,“在销售过程中改变、毁损、涂删全部或者部分食品的标签等导致食品被伪造或者假冒商标的”。该章第三节“刑事责任”规定,“违反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罚;如果行为人在违反第一节规定的行为被判处后,又违反第一节规定的,或者带有欺诈或误导的目的故意违反第一节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罚”。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调控的繁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二是犯罪行为。

  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述立法对分别以饮用奶、禽类制品、肉制品、水、蛋产品、食品包装等为犯罪对象进行调控,此外,还有如《美国谷物标准法》,《蜜蜂法》,《联邦种子法》,《猪类健康保护法》等等。

  在犯罪行为方面。除了典型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外,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还将其他许多行为纳入到立法调控中来。以《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为例,包括: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运输行为,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接收行为,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派送、接收、持有、进口记录,对在售商品的标签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改变、切除、损毁、涂销等行为,未能在婴儿配方奶粉上市前90天向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提供相应材料,未能在发现婴儿配方奶粉有问题后迅速通知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未能维持婴儿配方奶粉生产相关记录,未能在问题婴儿配方奶粉召回起14天内、及之后每14天直至召回结束前、向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报告执行召回的工作情况,未能在问题婴儿配方奶粉召回期间在销售终端张贴召回通知在已被取消资格的人的协助下进口食品,未能按规定注册食品生产设备等信息,未能在进口前将相关食品的生产、运输、原产地等信息向食品药品管理局报告,承运人未能遵循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关运输卫生的规定,伪造膳食补充剂严重问题事件的报告,等等。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中采取了大量的解释性立法。以《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为例,其对于“人为改变的食品”分9款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简单概括是:(1)有毒、不干净、有害成分;(2)缺少、被替换、被添加其他成分;(3)含有不安全色素添加剂;(4)甜品中增加酒精或非营养成分;(5)人造黄油被添加不洁、腐败等物质;(6)膳食添加剂或成分不合安全规定;(7)膳食添加剂或成分不符合生产操作规定;(8)重新引进之前被禁止进口的食品;(9)不符合运输卫生要求的食品。其对上述9类“人为改变”中的一些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此外,《家禽产品检验法》、《肉制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等

  不同的法律对同一概念的解释,有交叉的部分,同时也有不同之处。如《蛋产品检验法》对“人为改变”的解释是(1)本身含有有毒、有害物质;(2)被添加有毒、有害物质;(3)含有全部或部分的不洁、腐败、分解的物质;(4)在不洁环境下准备、包装、存放;(5)被孵化过;(6)包装器皿含有有毒、有害物质;(7)故意不符合规定地接受放射性辐射;(8)有用物质被省去或者抽除。与《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有较大的区别。《禽类制品检验法》与《蛋产品检验法》则基本一致,也是采取8个标准,只有第(5)项两者不同,《禽类制品检验法》规定的是:以非屠宰的方式制作。《联邦肉制品检验法》与《禽类制品检验法》基本一致,前者多出一项:人造黄油含有动物脂肪或其他不洁原料。显然,立法调控对象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同一概念需要有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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