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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覆奏制度的演变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死刑覆奏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死刑覆奏是向皇帝奏请,由皇帝亲自掌握驳议,奏请的时间是死刑案件复核之后执行之前,奏请的内容是请皇帝对已经确判的死刑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

  死刑覆奏制度发端于死刑案件奏报制度。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奏报。两汉死刑案件奏报适用范围也有限,没有形成固定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死刑案件奏报制度逐步确立。到北魏时期,死刑案件奏报制度成为定制。北魏也称魏朝,是南北朝时期北朝第一个朝代,又称拓跋魏。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引礼入律,确立了死刑覆奏制度。这是死刑执行制度的一大进步。

  隋文帝推行“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刑事政策,首创死刑“三覆奏”。保证了中央政府和皇权统一全国的死刑标准。唐太宗将“三覆奏”发展为“五覆奏”,死刑覆奏在唐代逐渐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操作程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覆奏,决日三覆奏;在外者,初日一覆奏,后日再覆奏。纵临时有敕不许覆奏,亦准此覆奏。若犯恶逆已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唐律还规定了违反此制的刑事责任。唐律确立的死刑覆奏制度基本体系,成为后世死刑立法的圭臬。

  宋元继承了唐代死刑覆奏的立法精神。宋仁宗时,刑部侍郎燕肃在章疏中“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宋仁宗下其章疏于中书省,宰相王曾认为:“如果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决。诸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说明宋初仅施行在京的死刑一覆奏,宋仁宗时欲规定天下死罪皆一覆奏的制度,但宰相王曾认为还是疑狱上请为便。此外,宋代“凡御笔断罪,不许拟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这就等于否定了死刑覆奏制度,破坏了既定的死刑制度。

  明朝死刑覆奏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太祖谕之曰:‘朕尝命汝等,凡有重狱,必三覆奏。以人命至重,恐不得其情,则刑罚滥及,而死者不可复生也,故必欲详审。’明代由刑部给事中在朝审后作死刑覆奏。明律也规定了覆奏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明清刑律均有“死囚覆奏待报”条。清顺治十年,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覆奏闻。情实是清代死刑判决的一种,谓认定罪行属实,将付诸执行,与缓决对言。这三次覆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进呈御览。雍正二年,诏令秋审情实者亦照朝审例三覆具奏。乾隆十四年,特命朝审照例三覆,秋审减去二覆,以从务实。咸丰三年,在清代政府出台的就地正法章程中,对死刑的权限下放至州县一级的官员。如此一来,就使得数千年来的死刑覆奏制度基本破坏殆尽。

  在中国古代刑法正史中,不可否认存在法外施刑的案例,但死刑覆奏制度仍是中华法系死刑制度文明进步的突出表现。覆奏之法的实质不是简单的“奏决”。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还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要求与古代死刑覆奏和死刑复核的二分法有着相似的司法目的和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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