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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赡养问题子女应多沟通 让老母亲“老有所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1]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北京必威体育:网

  李老太与老伴育有三名子女,自老伴去世后,李老太便与保姆和长子一家共同居住,由长子和儿媳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由于李老太退休工资为每月5500元,支付保姆费用后无法维持生活,于是想让子女每月给自己赡养费5000元,费用由三名子女分摊。然而李老太的想法却遭到二女儿和小儿子的拒绝,还引发了家庭矛盾。无奈李老太将女儿和小儿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3255.58元。

  庭审中,二女儿表示,大哥与李老太一起居住之前,都是自己照顾母亲。大哥一家给母亲提供的餐饮标准不高,母亲起诉数额高于每月实际花费数额,因此不同意支付。小儿子则称,大哥一家对母亲照顾并不尽心,需要提供每月花费明细看是否符合实际支出需要,否则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老太月均收入维持正常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二女儿与小儿子作为成年子女,应负担李老太合理的赡养费,故对李老太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赡养费数额,根据李老太的实际困难情况及三个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酌定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二女儿与小儿子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老太因身患疾病,个人生活已不能自理,虽每月领取5000余元的退休金,但仅够负担保姆费用,现李老太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确属困难,作为李老太的成年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法官提醒,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赡养问题上子女应加强沟通,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生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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