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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法公开课丨为泄愤,故意将他人车辆划伤,赔钱就行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5]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的事情有很多,有的人可以理性对待,但有的人却不能理智处理,或者出于哥们义气,冲动地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最终追悔莫及。

  为泄愤,持酒瓶将他人车辆砸损

  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某日晚上,被告人芦某在其家中与被告人安某喝酒时,告知安某自己曾与同小区的被害人安某1、艾某发生过矛盾,心中愤愤不平。次日2时许,二被告人在该小区内及小区出入口发现二被害人停驶的车辆,遂持酒瓶先后将安某1的白色大众牌轿车、艾某的白色宝马牌轿车砸损。被害人于6时许发现车辆被损后报警。经评估,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47414元。

  后被告人安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芦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

  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军事通信设施或其他生产经营设备等特定的公私财物,则应依照刑法其他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芦某与安某在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二人酒后持酒瓶将他人车辆砸损,造成他人财物损失4万余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故芦某与安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提示

  发生矛盾后,行为人双方理应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解决,为泄私愤采取过激手段,不仅要面临高额赔偿,甚至会受到法律处罚。在此提醒大家,理性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勿要一失“手”成千古恨。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