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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带病投保”,为什么法院却判他胜诉?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0]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余晓磊
  随着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上购买保险成为一项常见的选项。但那几十上百页的保险条款和专业术语,确实让人眼花缭乱,一不小心就因为哪项条款没有注意到,导致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据此即可解除合同且不理赔。而下面老张的案例,保险公司认为是“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北京密云法院为什么却判决保险公司要支付保险金呢?下面来看一看。
  老张是一名退休职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在职时就有定期体检的习惯,退休后更是重视自己的身体情况。在看到身边的朋友纷纷购买保险后,他也在2021年底自行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癌症医疗险,想着万一出现重病意外,尽量不要给子女增加负担。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8月的时候,老张被确诊了肝癌,两个月内在北京几家大医院的治疗费用累计就达60多万元。病情基本稳定后,老张在儿子帮忙下,整理了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一周后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书》,上面表示投保前老张的体检报告显示,老张肺部有不明性质结节,而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老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理赔款60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购买保险的页面也做了提示,选择符合投保条件才能进入下一步,完成付款,反之则不能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庭审中,老张提供了自己购买保险前的体检报告,体检单中诊出肺部结节部分的建议为“请随诊”。他表示,在拿到报告后,医生没有提醒自己需要再做检查,他也只是看下结果,不知道自己体检报告的详细内容。
  法官咨询相关医学人士后发现,近几年因为设备的更新,肺部结节的检出率上升,但一定尺寸内的结节不足以引起健康问题,所以医生未要求原告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并无老张针对该问题的就医记录,因此老张不属于故意未告知。但老张应该对自己的体检单情况加以了解,所以老张是存在重大过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老张的肺部结节并非肝癌的直接诱因,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肝癌)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援引此规定而拒绝理赔。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老张保险金60万余元。
  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平和诚信。由于投保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故对其注意程度不能要求过高,在保险人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时,应当举证证明投保人确属故意,或者在投保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由于投保人未告知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该重大过失具有关联或因果关系。
  不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在购买保险时,一定重点关注“免责条款”的部分,如有不懂,可以咨询保险人予以解答。若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选择拍照上传自己的病历、检查单等材料,由保险人来做出判断是否签订保险合同。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