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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危害大,必须零容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1]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暴力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
  我国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
  仅凭“人身安全保护令”
  是否能认定家暴?
  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场通报会里!
  2021年8月20日,顺义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线上召开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新闻通报会,对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并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由顺义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法官谢衍明参加,部分市人大代表,多家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同步关注。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及审判新路径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调解难,判决适用率高。2016年至今,顺义法院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有18件,调解率仅有7.73%;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91件,判决适用率高达81.97%。造成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适用率高的原因是长期隐忍与隐瞒所积蓄的重重矛盾难以调和。
  另外,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家庭暴力证据认定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审查标准比较严格。
  探索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审判新路径
  针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难点,顺义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追求“案结事了”,更把“人和”作为第一追求,探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判的新路径,对受害者予以保护。
  通过设立家事审判法官,推行专业化审判,审判法官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适度扩大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严格保护受害人信息,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而不必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
  此外,顺义法院还与区妇联、司法局及司法所建立诉调对接的长效机制,同时引入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当事人亲属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由此,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多元化解机制,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遭遇家暴不忍受 报警就医留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常因琐事争执,某日双方发生冲突后,李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耳外伤、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鼻外伤等多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称系双方互殴,是因为李某打了其一个耳光之后他才打的原告李某。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的就诊证明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法院确认了被告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和就医,固定了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保证协议成证据,综合考虑定家暴
  基本案情
  马某(女)与叶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主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为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我在工地等她。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马某还提交了疾病诊断书,记载“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写保证书保证不打马某的情况下,再次用鞋跟打马某的头部,从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来看,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马某与叶某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所采信。本案中,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叶某再次的伤害行为的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依法认定了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在该起案件中,叶某的保证书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证明难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6年,双方发生多次争吵,2016年3月,原、被告二人分居至今。原告曾向H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H法院经审查将该案移送顺义法院审理。H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根据原告申请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胡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接触等行为。
  原告胡某主张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2015年5月17日原告胳膊上有淤青的照片。淤青是因被告在争执中抓原告胳膊造成。另外,原告提交录音及出警视频,在双方争执中原告多次提出“你掐死我了”等内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因其具有预防家庭暴力的制度价值,故仅凭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直接认定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了家暴行为,仍需结合保护令的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就本案而言,原告所举诸项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有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行为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向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仅凭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如遭遇家庭暴力,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除需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需另外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本案之所以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原告胡某在庭审中提交了照片和录音证据,法院综合考量胡某提交的证据并结合H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四 损伤不等于控制,纠纷不等于暴力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初中同学, 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某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137.8元。
  原告称2018年7月7日,因其手机里有被告出轨的证据,在被告与原告抢夺手机过程中,被告拽着原告的头发并踹原告的肚子,原告摔在地上时膝盖碰伤,开始没有瘀伤,两三天以后才发现,并于7月9日去医院就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2018年7月11日拍摄的其膝盖和腿受伤的照片以及2018年7月9日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报告。被告坚称其没有打过原告,二人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原告所述,2018年7月7日,被告为抢夺手机导致原告双上肢及腿部有软组织损伤,但原告所提供照片和就诊证明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且即使上述损伤系因被告在争夺过程中造成的,也与以“控制”为本质的家庭暴力不同。原告所述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这是因为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
  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即使上述损伤系被告在争夺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但从行为的目的、双方关系以及被告采取的手段来看,被告抢夺手机并非为了控制原告,该案是明显的家庭纠纷,而非家庭暴力。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必威体育: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