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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的未来发展走向

本站发表时间:[2017-07-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王建平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原先说的是自然现象,后来比喻世事变化。三十年,人生一道坎;三十年,工作一面镜。中国大陆少年审判在经历了三十多个不平凡的春秋之后,该向何处去,该亮什么剑,是目前少年审判改革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少年法庭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当年10月19日在北京召开“少年法庭改革与建设”专家论证座谈会。全国法院共有五位少年法庭的庭长参加,笔者作为其中一员应邀赴会并作了专题发言。在少年审判改革与家事审判改革齐头并进发生交叉和重叠、少年审判改革面临方向性选择的历史关头,笔者主要就三个重点问题谈谈对少年审判改革未来发展方向问题的粗浅认识。如能实现,则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问题

三十多年来,少年审判工作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少年审判之路,得益于有一些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在从事一项神圣而庄严的工作。自2008年起,未成年人犯罪接受审判平均每年以8.65%的速度呈不断下降趋势,至2015年减少了51%。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人员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1988年5月,最高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长宁区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经验。之后,全国各地许多法院相继成立少年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等,审判机构发生变革。但是三十年之后,2013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2010年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相比,法律对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立没有提出更高标准,反而降低了要求。截至2014年10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1200多个仅仅是合议庭建制),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的49家中级法院还没有全部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至今,最高法院始终没有建立起指导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的统一的少年法庭机构,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除北京、上海、甘肃和河南外,其他省市高级法院也没有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导致各自为战,缺乏合力;遇到难题,缺些对策;顶层设计,缺少指引;未来发展,缺失方向,从而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倒退。如果没有机构,少年审判便不会有所建树。建立健全少年审判机构,可以便于必威体育:机关工作对口,有利办案;便于政府社团联系对口,有利协调;便于上下级法院审判对口,有利案件管理、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业绩考核;便于最高法院顶层设计,有利统筹兼顾,向专业化方向发展。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成立“少年犯合议庭”,之后的1986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少年起诉组”,于是分别有了少年审判三十年和少年检察三十年,审判工作推动了检察工作,逐渐形成了“必威体育:办案一条龙”机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并要求全国各地高院在2016年年底前与之对应全部建立,至今已有20家高院完成了未检机构的建制工作。据此,借鉴最高检察院机构建设经验,最高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应当全部成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上述地区的基层法院要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规定建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努力实现少年法庭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的转变。如果在少年司法而立之年还不能建立健全全国法院少年审判机构,我们将无法完成历史赋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推进少年审判指定管辖问题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少年检察制度的产生虽晚于少年审判制度,但近几年未检机构的独立、机制的创新、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改革以及一系列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已经明显显示出赶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趋势。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努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长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998年起,江苏省连云港市法院等全国部分法院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改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该制度后被《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吸收。该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是,从初创至今18年过去了,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尚未在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下辖基层法院全面推行,这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不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如果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可以将分散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院审理,向专门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迈出探索步伐,同时可以摆脱受案法院收案数明显减少的困境。

以某市法院为例。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该市法院共受理涉少一审刑事案件3993件,平均每年726件,每家法院45件。如果指定7家法院审理,则每家法院平均每年104件,增加131%。所以,研究少年审判改革,要将推广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列入重要内容,同步考虑。

与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相配套,修改《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的案件,不受“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限制,统一由接受指定管辖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审理。对成年人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不受“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限制,全部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统一审判,统一管理。

据悉,在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时,海南省海口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山西省太原市等省会城市以及安徽省芜湖市、甘肃省庆阳市、吉林省辽源市等地级市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各建立了由一家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对应的指定管辖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制度。为此,检法两家应当不忘初心,共同联手推广实施指定管辖制度,将便于各地合力开展以社会调查为主线的法庭审理、系列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将“必威体育:办案一条龙”机制向纵深延伸。

明确少年审判职责定位问题

少年法庭的发展,起源于少年刑事审判。少年刑事审判的发展推动了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少年刑事审判方式的各项举措被刑事诉讼立法吸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加以规定,使少年审判改革有了法律依据,这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少年法院组织架构夯实了基础。近年来,涉少刑事案件虽然减少,但截至2015年,全国仍有43846名未成年人犯罪在发生,其人数接近2008年50%。如果将上述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推广实施,受诉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可以维持或接近原有受案水平。

在少年审判改革中,有的业内人士提出可以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青年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虽说国际立法已有先例,国内探索也有实例,心理学研究还有范例,但要推广实施还是要结合少年审判职责定位等改革总体规划进行并多方加以论证。

从数量上看,案件明显增加。以某市法院为例,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某市法院受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一审刑事案件19863件,平均每年3611件,每家法院每年226件。如果指定7家法院审理,每家法院516件,上升129%。再加目前受理不满18周岁一审刑事案件104件,每家法院平均每年620件,与104件相比,上升496%;与2008年高峰时的361件相比,上升72%,有的因地区差异将会处于超负荷状态。

从内容上看,案由错综复杂。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性质不同、情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不同,故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青年犯罪案件涉及的案由十分宽泛,罪名较为复杂。以某市法院为例,在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受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案由136个。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见案由21个,占15%;另有85%案由,已经不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其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相对偏低也关系不大。少年庭法官在短期内要掌握这些案件审理技能,熟悉刑法条文准确定性和判决,并结合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需要通过加强学习和系统培训才能逐步适应。

从制度上看,面临较多难题。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青年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系列举措继续拓展延伸,帮助这些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尚未成熟的被告人改过自新。但刑法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条款、特殊处理方式如果无法沿用至22周岁以下人员,帮教工作成效可能一时难以体现。如果能够沿用,社会是否接受?为此,扩大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必须与建立独立少年司法体系结合起来,同步思考,分头推进。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试行少年审判改革,提出试行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模式。2013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对少年刑事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2014年5月,《中国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共同举办“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提出探索构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少年审判改革。但是,2016年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时,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与少年审判改革关系,使得家事审判改革与少年审判改革中涉及的审判职能发生交叉和重叠。目前试行的家事和少年合并试点即家事少年审判模式,或者分头试点即少年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单列模式,都对少年审判改革产生一定影响。

十年前,全国部分法院少年审判庭试行综合审判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征”。其中,家庭多半与离异、缺失、罪错等存在关联,由此带来的脱离管教、自暴自弃、集群性高易盲从、缺乏主见易冲动、文化偏低过早离家、辍学流入社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等负面影响和父母离婚给孩子留下的阴影以及监护缺失是犯罪的客观原因,引起人们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实行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指定管辖、设立特别程序、开展专业审判、落实专职人员、给予特殊保护等,推动少年法院先行先试,符合少年司法从单一刑事模式向刑民综合模式发展的司法规律。

从这个角度看,审判部门不同,审判理念也不一样。在少年审判改革中,要将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列为重要内容。具体到审判职能,就是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纳入改革受案范围,而不是受理全部家事案件和其他所有涉少民商事案件。类似于消费领域的借贷案件和生产领域的借贷案件是由两个不同的民事审判部门审理一样,凡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不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分别由少年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两个部门审理也无妨。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和落脚点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同年11月,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法庭审理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乃至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在涉少刑事和家事案件中,以审判为中心,研究、探索如何全面落实上述规定中的核心和重点内容,尝试简易程序陪审制,并制定相应审理规则,搭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让人民群众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在少年审判中率先落到实处。

(作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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