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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7-10-16] 来源:京法少审微信公众号 作者:

制度创设背景

未成年人是特别需要关爱和支持的弱势群体,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是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2008年起,北京高院在总结基层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先后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公益性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合作,设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

制度内容及特点

与传统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相比,北京高级法院设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在资金来源、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有许多特色,在当时全国各级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实践中尚属首创:

1、资金来源社会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善款,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两项专项基金全部来源于社会慈善人士捐赠。特别是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合作设立的基金,不仅资金来源相对充足,而且注重资金运行的长效性和稳定性,2009年底,该基金成立时首批捐赠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后又予以追加。与此同时,部分下级法院也积极发挥区域优势,陆续募集到其他社会人士的爱心捐款。这种做法打破了法院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开展司法救助的模式,实现了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社会化,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未成年人救助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了司法救助资金短缺的困境。

2、救助对象多元化:将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刑事、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在内的6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人缺失、身体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家庭无力抚养、自身又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等。

3、救助内容多样性:不限救助次数、不设救助额上限,救助内容也不拘一格,包括资助培训、复学、就医、就业等,同时注重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在最高法院组织召开的“起草《关于开展形式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领导对北京高级法院的该项制度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能够积极运用社会资金开展救助,并且不仅限于经济扶助,还包括复学安置、就业培训等多种纠集途径,这些先进做法在全国都是很少见的。”

4、救助程序快速、便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专人专办”;二是“程序简化”;三是“时段前置”。

5、监督机制严谨透明:北京高级法院还积极引入社会管理监督模式,法院在其中主要起“桥梁”作用,即负责规范救助对象的条件和范围,并向捐赠团体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此外,法院还承诺捐赠方可以随时通过法院查询、了解救助对象的近况。

制度成效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有效地解决了救助资金短缺、救助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在基金的示范影响下,部分基层法院也立足区域优势,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创设新的救助基金。例如,海淀区法院先后获得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以及区财政拨付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基金”资助,成立“法官妈妈志愿者团队”;房山区法院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展共建,针对生活困难家庭的涉诉未成年人,引入集物质帮扶、精神指导于一体的“泉计划”救助项目。

目前,全市法院已累计对260余名特困未成年人给予了总计人民币170余万元的救助。他们当中,有来自汶川灾区的留守儿童,也有来自偏远地区的孤贫少年,还有部分残障未成年人。许多未成年人受助后发奋图强,重新开始积极人生,30余人考上大学或中专技校,40余人走上工作岗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1月,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评选中,获“优秀事例”奖。


[供稿单位:京法少审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