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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推进书记员分类管理深化综合配套改革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9]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三中院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立足本院信息化建设基础,以深化聘用制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切入点,以点带面,不断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扎实推进现代化智慧法院建设,为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再添新保障,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再添新动能。

一、以书记员分类管理为切入点,走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中院在法官建立单独职务序列、行政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实行职务序列管理后,主动探索对聘用制书记员(以下简称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三类人员。一是驻庭书记员,由诉讼服务办公室集中管理,全天派驻到法庭工作,专职负责庭审记录工作。改革后,民商庭原有书记员的一半人员派驻到法庭后,基本可以完成全部民商事案件的庭审记录工作。二是归档专员,由工作经验丰富的书记员构成,专职负责管理外包归档人员,完成庭内归档工作。改革前,归档工作由每个合议庭的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自行承担,一个年结案约2000余件的民商事普通庭的归档工作需要5人左右来完成。改革后,在法官助理按时完成立卷移交工作的情况下,一个民商事普通庭的归档工作由1名归档书记员带2名外包归档人员即可全部完成。三是一审案件书记员,由庭审记录经验较为丰富的书记员构成,主要负责一审案件记录工作。一审案件采取相对固定书记员的方式开展庭审记录工作,即有一审案件时优先安排一审案件书记员负责记录,没有一审案件时则按照驻庭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安排他们记录二审案件。

二、以书记员分类管理为结合点,推动政务标准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

书记员分类分流,直接导致法庭管理模式、归档工作模式发生结构性变化。三中院以此为契机,全面优化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一是加强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庭审记录规范、法庭预定流程、法庭使用与管理办法、档案移送流程等审判辅助工作的标准化制度,促进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与信息化应用融合,切实提升审判辅助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二是推动归档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实施案卷归档等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健全完善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外包归档人员的职责与工作流程,确保归档业务培训、归档质量评估、归档行为监督、审判信息保密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规范。三是优化升级法庭预定管理系统。对全院45个法庭全部实行全时段动态预定管理。依托法庭预定管理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大量审判行为数据得以沉淀。过去不容易发现的信息、规律和趋势在海量的大数据分析中得以浮现,为审判管理、司法决策、社会治理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和依据。

三、以书记员分类管理为着力点,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中院从“司法责任制”这个大处着眼,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这个小处着手,以书记员分类管理为起点,为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提供更强保障。一是将庭审记录工作从法官手中彻底剥离,让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改革前,法官需要对书记员履行部分管理职责,需要为“谁来记录、记录的好不好”花费时间和精力。对于忙于办案的法官而言,这些是时间精力的无意义占用。改革后,法官无需再为庭审记录环节操心,可以将更多时间专注于办理案件,让司法责任制得到更好的落实。二是打破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固定搭配关系,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以往书记员隶属于法官,服从于法官的工作安排,极易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廉政风险。改革后,庭审记录书记员不固定,由诉讼服务办公室根据法庭预定信息随机安排,增强了审判流程中的内部监督力量。三是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建立更加明晰的审判和审判辅助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推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合议庭中不再设立书记员岗位,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职责不再交叉,法官助理的职责得以完全明确;庭审记录工作整体剥离,驻庭书记员对笔录和法庭日常维护全权负责;归档工作实行集约化管理,归档书记员成为案卷归档的直接责任人。法官对审判质效负责,不对上述审判辅助事务负责。至此,权责明晰的审判和审判辅助责任追究机制得以全面建立,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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