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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经济参考网 作者:金辉

  4月22日,记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召开的“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图片类案件占比高,因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等“新”特点。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网络域名纠纷案件40件;另有涉知产行政案件1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一是图片类案件占比高,系列化诉讼明显。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图片类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数的一半以上,多为专业图片公司起诉;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二是保护客体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相关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的客体能否认定为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百科词条”是否具有独创性,利用电脑软件将照片串联制作的“延时摄影”属于何种作品等。

  三是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分享了几起典型案例,包括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利用电视剧片断提供“听声识剧”服务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共享会员”模式是否正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用户利用平台软件合成的“配音秀”视频承担责任等。

  四是混合案由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卢正新介绍,互联网环境下,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原告为加强保护,故在一案中一并主张,比如,“微信红包页面设计案”“律师文章盗用案”;或是因为权利人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一些新类型行为能否受著作权法调整尚不清晰,为提高胜诉概率,故一并主张不正当竞争,比如,“共享会员案”“体育赛事直播案”。


[供稿单位:经济参考网]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