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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茵:做一束温暖的光,在司法审判中彰显正义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9]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刘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自2004年担任法官以来,累计审结案件近8000件,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6次;带领团队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北京市先进调解速裁团队”称号。
  “为了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愿意一直前行,努力做一束温暖的光。”初冬的阳光透过窗户,将刘茵胸前法徽上的金色天平映衬得熠熠生辉。
  从助理到专业法官、再到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刘茵总是被年轻后辈亲切地称为“茵姐”。在大家眼里,工作中的“茵姐”似乎总有使不完的劲儿。
  谨慎为首,明晰事实真相
  谈起审判业务,刘茵总会格外严肃。在她看来,“法官办案不单是法理的抽象思考,甚至可能影响老百姓的人生轨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慎之又慎。”直到今天,一起看似“口说无凭”的买卖合同纠纷依然让刘茵记忆犹新。
  在这起案件中,一家牛羊肉店的个体店主窦先生出于信任,向声称代表公司采购的保安交付了价值近4万元的牛羊肉后迟迟没有收到货款。无奈之下,窦先生找到公司,却被告知公司从未进行过这笔交易。
  “我是残疾人,做的是小本生意,赚点辛苦钱养活自己,我就是太相信这个保安了,货拿走了,没有留欠条的原件……”面对询问,窦先生显得格外窘迫。没有供货单据、没有欠条原件,只有零星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在一审已经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如何做出裁判?
  在思考案件时,窦先生无助的样子总是浮现在刘茵脑海中。案件虽小,公平是大,刘茵决定,从微信聊天记录入手,结合庭审询问,一点点还原事实真相。
  细致的审查让事件的脉络逐渐明晰。缜密询问下,保安终于改口,认可了拉货的事实,但仍坚持自己代表公司。查清事实后,对刘茵而言,更大的难题才刚刚开始:判决公司赔偿,或许能够拿到货款,但证据确实不足;判决保安赔偿,如果他又矢口否认,或者拒不还款,案子将陷入僵局。
  一番思考分析后,以往的审判及生活经验让刘茵最终选择听取内心的答案,改判保安个人赔偿该笔货款。判决一周后,一通电话不期而至,保安主动联系法院,询问如何向残疾人店主偿还货款,窦先生的欠款及时得到了赔偿,双方案结事了。直到这一刻,刘茵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公正为念,常怀悲悯之心
  扎根法院系统23年,见过人情冷暖、世间百态后,刘茵始终认为,法官应该常怀“悲悯”,换位思考,让司法审判温润人心。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当事人宋先生身患重度抑郁症,历经10个月的病假调养后,他的病情仍然没有得到缓解。就在这时,公司发来了通知:因员工迟迟不能返岗工作,公司将与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围绕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我的当事人真的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本人连开庭都无法到场发言,如果认定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他真的有可能失去继续生活的希望了……”
  接到案子后,宋先生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宋先生的大量就诊记录及本人的书面意见,宋先生因重度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显而易见。与此同时,公司也详细阐明了自己因劳动者长期无法提供劳动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
  一边是身处困境的劳动者,一边是希望能够对劳动者进行正常劳动管理的用人单位,站在天平中间,刘茵要做的抉择并不简单。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享有24个月医疗期。究竟如何定分止争?刘茵知道,关键还在于相关法规的理解与适用。
  为了把握事实,刘茵仔细审查宋先生的就诊记录等证据,多方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并查阅了一系列医学资料。在耐心安抚宋先生的同时,刘茵也与公司保持持续沟通,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
  近两个月的调研,让刘茵对案件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心中的答案也愈发明晰。“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审慎思考后,刘茵最终认定,重度抑郁症亦属于精神类严重疾病,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宋先生合理的经济赔偿。判决书中缜密的逻辑阐述,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也为宋先生争取了合理的劳动权益保护。
  直面问题,挖掘典型案件
  在北京三中院辖区内,有着繁华的CBD地区,种类繁多的商事主体、经济活动为刘茵的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从事商事审判多年,刘茵在审理的多起执行异议案件中发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由于现行公司法对于转让股东的出资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
  如果被执行人的前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认缴期限未到期,公司对外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了转让股份、减资、注销公司等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是否能以他们未尽出资义务为由,将相关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刘茵希望找出答案的难题。
  为了准确作出裁判,那些日子,刘茵和这批案子较上了劲。类案检索、专家访谈、实地调研……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认缴制下转让股东既享有期限利益,同时仍应合理负担出资责任,对于恶意转让股份、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予支持的结论。
  就在案件审判告一段落时,刘茵又以该系列案件为切入口,继续深入调研。“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我们作为法官,就要及时发现跟踪,注重挖掘典型案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些年,刘茵撰写的数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中获奖,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报刊上发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也总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官也需要不停地实践、学习、思考、创新、进步。心中的良善与对法治的虔诚,是指引我捍卫使命的最大动力。”刘茵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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