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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罚!

本站发表时间:[2024-01-24]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民事案件庭审环节中,双方当事人会向法官提交证据来增加自己胜诉的机会,但为了实现胜诉目的而伪造证据,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自食恶果”。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平某某及支某某两案,均认为其与平某某、支某某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其与案外人徐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证明平某某、支某某系徐某个人雇佣的,以此否认平某某、支某某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居间服务协议》原件封面、主文首部、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4月20日,合同条款中却引用了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且签订该协议时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尚未成立。
  发现问题后,承办法官对《居间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存疑,当即询问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明确表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且该公司还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徐某亦明确表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承办法官向其阐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释法明理后,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始终不承认其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并称该协议签订时间应为2021年4月20日,因其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时间错写为2020年4月20日。鉴于法院在两次庭审中均多次询问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居间服务协议》签订的时间,该公司均明确表示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其证人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居间服务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在法院明确告知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后,该公司及证人立即反言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主张系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时间误写为2020年4月20日,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针对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这一行为,承办法官出具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原告北京某国际影视传媒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警告其不得再犯。
  法官提示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此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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