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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美国民权的发展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1892年,新奥尔良的公民普莱西(因具有1/8的黑人血统)乘坐路易斯安那州一趟列车时,坚持坐在专供白人乘坐的车厢里,根据当地法律,被逮捕并判有罪。普莱西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隔离但平等”法令违反了当时宪法第十三和十四条修正案,因而提起上诉最终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七比一通过了布朗法官主笔的裁定,确认种族隔离的规定符合宪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持少数意见的哈伦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应当是色盲,当涉及到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民权时,法律只应就人论人,而不应考虑其背景或肤色。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禁止白人和黑人自由选择乘坐哪一节车厢,禁止其平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显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违宪。但这个伟大而且符合人性本质的意见,并未被当时绝大多数联邦法官接受。因此,该案成为美国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判例根据。

  根据美国总统民权委员会1947年的一份报告,普莱西案是导致美国,特别是美国的南方,许多公共和私人机构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各类种族隔离立法陆续出台的根本依据。

  该案在教育领域的影响最为恶劣,其成为南方重建结束到20世纪初期,美国南方地区绝大部分实行黑白分校,不设立黑人高等教育机构、黑人学校教学设施配备差等制度的法律依据。经过广大黑人公民的不断斗争,终于争取到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1938年,最高法院对盖恩斯诉加拿大一案的判决动摇了顽固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在盖恩斯所住的密苏里州没有黑人法学院,其申请到只招白人的密苏里州立大学法学院就读。但校方称,录取当事人违反密苏里州宪法、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事人称,校方的行为剥夺其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州法院支持校方观点,但最高法院否定了州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上的“平等保护”条款是指处于同样情况的人应得到实质上平等的待遇。

  1950年,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判决了“斯威特诉培恩特案”和“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案”。斯威特案争议在于:用设立水平较低的黑人法学院的方法,迂回地剥夺斯威特进入水平较高的德州州立大学法学院就读的权利,是否违反了第十四条宪法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认为,两个法学院的设置不相同,法律教育一方面是要获得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是要与社会人群交往、接触,以了解各种情况。如果不准黑人学生进入州立大学法学院学习,他们便失去了与白人相处并交换意见的机会,如果黑人在受法律教育时被隔离,则其将来毕业成为执业律师后,就很难与白人相处。故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教育永远无法在隔离的原则下达到平等的要求,黑人学生应该获准进入州立大学法学院学习。综上,德州政府违反第十四条宪法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麦克劳林案的关键在于:州立大学在批准黑人学生入学后,是否可以因其是黑人而提供差别待遇?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对黑人学生实行差别待遇,无异于强行剥夺了其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平等保护”权。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否认“隔离但平等”原则,但两案的判决结果预示该原则未来走向消亡的命运。但实质上“隔离但平等”原则并未完全消亡,美国中小学仍在“隔离但平等”原则的阴影下徘徊。直至1954年,布朗案判决后才彻底消亡。

  1954年5月17日,沃伦大法官对布朗案进行宣判,“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到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时;甚至不能倒转到1892年,普莱西案裁定时。我们必须从公立教育已经充分发展及其目前在全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个角度,来考虑公立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仅仅由于种族的不同,而将一些孩子与其他年纪和资质相仿的孩子隔开,会造成他们在那一社区地位低下的感觉,这种感觉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灵及思想,并可能永远难以释怀”。“……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最高法院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各种具有种族隔离痕迹的法令制度归于无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重大革新,也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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