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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坚实后盾的绿色城墙——绿色贸易壁垒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思媛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曾经是贸易交流中保护本国贸易的重要手段,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依靠关税壁垒保护本国生产的发展。而随着全球绿色浪潮的出现,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中新的技术壁垒的发展方向,以其鲜明的时代性而成为各国国际贸易的基本政策措施。国际国内各界学者都注意到了这一趋势,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成为学界新一个重点。

  绿色贸易壁垒最与众不同的一点就是它有着一个坚实的后盾即法律。绿色贸易壁垒通过一国法律进行确定,也就有着一个合法性光环,使它实际上壁垒的本质有了一定的隐蔽性,在现今的国际贸易交流中比起早期的简单关税壁垒更有利于保护本国利益。

  例如:一国有关进口食品的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生长激素的牛肉,这一规定无形中有效地减少从那些所有生产含有这种化学物质的牛肉的国家进口牛肉;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日本等国政府在食品检验检疫标准中规定限制使用食物防腐剂,这是经过完美伪装的贸易壁垒的绝好例子。因为没有防腐剂的食物不能远距离运输。从而也就限制了别国的商品在国内的市场份额。

  与其他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的施与国是以公开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有的甚至以国际条约为依据,具有坚强的法律后盾,在形式上更是具有严肃性、合法性。

  虽然说绿色贸易壁垒在实际上与国际法上普遍公认的自由贸易原则相悖,但由于和环境保护这一主题紧密相连,绿色贸易壁垒不可能像其它贸易壁垒那样被轻易地从国际贸易领域中剔除。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制定实行这类措施时,都倾向于引用《GATT1994》第20条中的“一般例外”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该条款允许成员国采用“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或者“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还特别强调“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绿色贸易壁垒只要是对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实行相同的标准,就算是做到了“公平、公正”。但是,实际上“公平、公正”往往倾向于技术水平发达的规定制定国,而这些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从而就造成了实质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不公平”,形成了一种技术上的歧视。

  近些年来,中国在国际交流中不断遭遇到绿色贸易壁垒,涉外贸易诉讼发生的频率也不断增高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别国“合法”的绿色贸易壁垒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一大重点。在仍处于金融海啸中的2009年,加强以法律手段解决涉外经济问题,及加强我国自身绿色生产技术的发展,将会为保持我国对外出口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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