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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教师权益司法保护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世涛

  教师,因以“教书育人”而赢得人们的广泛尊敬,被赋予多项合法权益,并有多项司法保护制度。各国对教师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校园事故、损害赔偿、刑事处罚等方面的立法规制。

  对劳动争议的救济

  教师劳动争议的救济通常包括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两个方面。各国以教师法为依据明文规定了教师申述、复审、纠正、补偿和撤销处分等救济制度。

  在日本,教育纠纷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公立中小学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主管。对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上诉所在地区的人事院或者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如对其裁决仍不服,可上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经过人事院或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司法机关。因此,教育纠纷的处理一般是经过先民间、后行政、再司法的程序办理。

  澳大利亚根据2009年《公平工作法》建立了公平工作委员会,取代了澳大利亚劳动关系委员会,成为新的全国性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委员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一名主席,必须是曾经或正在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若干副主席,必须是曾经或正在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或是曾担任过州立法院的法官;若干委员,必须具备劳动关系、法律或者商业与工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教师劳动争议发生后,教师与校长必须首先对争议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在未获解决的情况下,教育部将就该事项与双方进行磋商,并努力促成争议的解决。

  如果争议仍未解决,教师或教育部就可以将争议诉诸公平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接受后,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进入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委员会可以通过搜集证据、询问证人、要求当事人参加不公开的会议、举行公开的听证会等手段来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然后作出仲裁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在认为该申诉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条件下可进行受理,并进一步采集证据和收集信息,从而作出最后裁决,包括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对申诉中涉及的主要事项作出进一步的裁决等等。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裁决具有终结性,当事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对校园事故的认定

  各国法院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形成了一些基本责任认定标准。

  对学生照管责任的认定。美国法院在确定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时,并不是要求教师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法官认为,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尽一般照管责任,如果教师明知存在特殊的危险,而没有特别注意,才担负个别照管的职责。因学生违反规定而导致伤害发生时,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法院将减轻学校和照管人员的责任。

  对体育活动受伤责任的认定。体育运动中,如果因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在危险场合开展体育活动,法院一般会认定学校或指导老师有过失。加拿大法院总结出了认定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责任标准:一是体育锻炼项目是否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状况;二是学生是否接受过做这种运动和避免危险的指导和训练;三是体育设备是否安全且配备适当;四是这一活动是否被适当监管。这四项标准,如果违反其中的一个即构成责任关系。

  对实验室事故责任的认定。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实验教师需要负高度照管职责。但未经教师允许从药房取出化学药品,或从事未被许可的实验,学生应有过失。如果伤害是由于学生本人导致、未被同意或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法院一般认定学校或指导教师无过失。

  对学生课外活动责任的认定。美国法院认为,当明知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会在某一室外场地聚集,学校需要安排人员提供照管措施;学校工作人员不对一个放学后仍留在学校内等待私人接送的学生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球,并侵害其他同学时,学校就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失承担责任;老师暂时离开教室或学校事故发生地点时,如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并不必然负过失责任。

  对学生自杀责任的认定。美国法院认为,学校管理人员在知道学生有自杀行为时,有义务尽量阻止自杀事件的发生,同时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家长。

  对损害事故的赔偿

  校园发生损害事故,根据划分责任的原则,学校有可能负有赔偿责任。而学校赔偿金从何来,这里面又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国家赔偿,有的可能属于商业保险赔偿。在明确责任教师的情况下,有的国家会向教师追偿,但有的国家就不会向教师追偿。

  赔偿方式。一是国家赔偿。日本各级学校的教师,均属于公务员,其身份受到国家公务员法或地方公务员法的约束及保障。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国立学校和公立学校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负责赔偿。德国从1971年起,大、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的儿童都在事故保险的保护之内,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保险赔付。

  二是社会化多渠道赔偿。在美国,教师由教育董事会任用而成为公务雇员,并与董事会签订合同。英国与美国类似,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局,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局签订合同。在教师属于公务雇员的国家,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除了通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外,一般采取赔偿责任社会化途径来解决,即通过保险途径解决。

  个人追责方式。一是个人不负责赔偿责任。法国对公立学校教师的民事责任由国家承担,如果涉及教师的公务上的过失,由国家负民事责任,与教师无关。对于公立学校的设施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是个人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日本国立、公立学校适用国家赔偿法,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由学校负担。但是在教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由学校向教师索要替其支付的赔偿金。美国一些州规定,如果一般人遇此情况对危险有预见的可能而仍未加防范以致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承担过错责任。在英国,教师如有不法行为时,由雇佣者负其责任,教师个人因其过错会受到追偿。

  对刑事犯罪的处罚

  对涉及教师的刑事犯罪,一般是单独制定处罚标准。单独制定处罚标准,并不是一味地放宽,相反,而是更加严格。对教师中的害群之马进行有效的惩治,是为了保护教师队伍的纯洁性,维护教师的良好声誉。

  单独设立罪名。代表国家有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罪,就是指行为人与受自己教育、培训或监护的未满16岁或者未满18岁的人实施性行为。《瑞士联邦刑法典》规定的被保护人的行为罪,就是指行为人利用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间具有教育、照料或工作的从属关系发生性行为,以及行为人利用此等从属关系引诱未成年人发生的性行为。《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规定的奸淫被保护者罪,就是指行为人使用阴谋或者威力对自己基于身份、业务、雇佣等关系所保护或监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实施的奸淫行为。《美国模范刑法典》关于败坏未成年人和诱奸罪中,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包括了不满21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对其福利负一般监督责任的人。关于卖淫及相关犯罪中有关条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也包括了与被害人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监护关系或者对其有照看、保护义务的人。

  单独规定处罚标准。《德国刑法典》规定,促使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般行为人实施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刑,而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监护、职务或工作上有从属关系的人实施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和罚金。《西班牙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尊亲属、监护人、看管人、保育人、收养人、教师以及在实质或形式上对未成年人具有性行为责任的人,处以5年至9年徒刑。

  制定加重处罚标准。《葡萄牙刑法典》规定,与未成年人具有教育、扶助、收养关系对其进行性侵犯罪的,都要加重处罚。《西班牙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中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处罚,都要按加重处罚规定处理。《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凡是教练或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对未满15周岁,或已满15周岁,但对性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理解能力的人进行性侵害的,按照相关条款规定的刑罚加重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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