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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容隐制度源流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任卫鹏

  关于容隐的思想和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学界一般认为孔子最先提出容隐思想。《论语?子路》中记载: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 父为子隐, 直在其中矣。”

  秦朝时,崇尚法家思想,容隐制度并没有被官方认可,但是在民间生命力仍然旺盛。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中汉代大儒董仲舒秉承孔子的“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的学说, 在《春秋》决狱中直接提倡“父为子隐”, 主张:儿子杀人, 父亲可以隐匿而不使坐罪, “父子相隐”也因之成了皇帝用儒家学说补充法律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 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子孙, 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显然,这条诏令允许在一定的亲属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受惩罚或减轻处罚, 从而正式较为全面的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亲属相隐传统。

  到了东晋, 元帝废止了“拷子证父死刑, 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诏令, 并诏令不得逼迫亲属间相互证罪。

  南北朝时各国法律也规定有容隐制度, 南朝宋高祖时, 侍中蔡廓建议:“鞠狱不宜令子孙下辞”, 以为“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帝从其议”。(《晋书?蔡廓传》) 北朝魏孝明帝神龟年间,民女张容妃、陈慧猛与驸马刘辉奸淫, 刘辉殴伤公主后逃亡。法司承帝旨判二女“鞭付宫”为奴, 更诛连二女之兄。大臣崔纂持异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 况奸私之丑, 岂得以同气相证?”(《魏书?刑罚志》) 这说明当时已正式有“期亲相隐”之律。兄弟姐妹为五服图中之“期亲”(《晋书?刑法志》) , 有权容隐。这是法律中首次把容隐权扩大至兄弟姐妹。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及儒家的法律化, 相隐范围不断扩大。

  至大唐时代, “亲亲相隐”形成一套全面、完备的规范体系。唐律将容隐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亲亲相为隐”的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疏议?捕亡》)

  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规定。

  元朝《元典章》规定:“人伦之大,莫大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叙,至如刑法之设,正为裨补教化,当以伦为本。近年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其弊至于使人不复知有纲常之理。”

  《大明律》以重刑严苛著称于中国法制历史,然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同居???????无服之亲减一等”、“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规定。

  而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对亲亲相隐原则也作出了类似《大明律》的规定。此外,明清还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得相容隐的规定。

  近代法制自《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均有一些规定(但革去了尊卑差别或不平等的重要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 关于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 大清新刑律》第180 条、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 条均规定为亲属利益而为者“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2)关于私放或便利脱逃,1935 年民国刑法典第162 条规定间接便利亲属脱逃者得减轻其刑;(3)关于伪证及诬告,1928 年民国刑法典第183 条规定为保存自己或亲属名誉而为者免刑;(4)关于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民国暂行新刑律之《补充条例》第2 条及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4 、167 条均规定为保护亲属而为者免刑;(5) 关于赃物罪,1935 年民国刑法典第351 条规定为亲属匿赃销赃者得免刑;(6) 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1935 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第186 条、第191 条,同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 条分别规定:近亲属得拒绝证言,其自愿作证者不得令具结(宣誓) ,司法官不得讯问恐证言有害亲属而不愿作证之人;(7)关于对尊亲属不得自诉。

  1935 年民国刑诉法第32 条规定对直系尊亲属(包括姻亲) 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上述规定,至今大多仍在台湾地区沿用。其八十年代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及刑诉法修正仍保留此类条文。

  总之,从上面的规定来看,除了严格实行法治并实行连坐制度的秦朝外,我国从古至今的各朝各代几乎都有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只是容隐的主体、范围以及对容隐者的处罚程度不同而已。 当然,规定容隐制度也反映了中国社会浓厚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及家国一体的观念,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家庭或者家族内部各个成员的和谐,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体现。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也应该是促进天人合一以及家庭和谐的重要手段,应该成为增进人们关系尤其是家庭关系的一种粘合剂,而不是相反。所以,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应该规定容隐制度,使之融情、理与法为一体从而成为和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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