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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被处罚

本站发表时间:[2018-04-25] 来源:首都必威体育:综治网 作者:

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十大案例。其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案件回顾】

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接到北京海通运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受托代理注册“海通运通”商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海淀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检查,该公司涉嫌以欺诈、引人误解的方式引诱北京海通运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商标“所有权”注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11月5日,经批准立案开始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受北京海通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通运通公司”)委托,代理商标“海通运通+拼音+图形”的注册登记。在该商标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尚未进入公告期前,当事人以解决商标异议和获取不分类别、全球使用保护、有效期50年的“海通运通”所有权为由,劝说海通运通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名称为“所有权”的代理服务合同,收取35000元费用。

【以案释法】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方式招徕业务,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与警告,最终判处罚金100000元。


[供稿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