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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法官教你如何避开知识产权那些“坑”

本站发表时间:[2018-04-26] 来源:首都必威体育:综治网 作者:

曾经的我们,打开电脑会熟练的从某些网站上下载“资源”,可能很难会为了听一首音乐,观看一本电子书付费。但是,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消费者逐渐习惯了通过付费获取各类作品,为知识付费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更多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在不断发生,大到跨国企业间的专利纠纷,小到隐藏在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兰国红法官,为您讲讲怎样避开知识产权的那些“坑”。

【案例一】

QQ群主:小心卖点成了祸点!

淘宝店主小方在卖烤箱过程中,宣称买烤箱即可赠送学习烘焙的电子书,由此作为噱头吸引买家。买家在小方的淘宝店购买烤箱后,客服把买家拉进一个600人的分享电子书的QQ群,并引导买家在QQ群文件夹下载电子书。群文件夹中电子书显示是由网友小圆上传。没想到,电子书的出版社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该淘宝网店告上法院,认为淘宝网店侵犯了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淘宝店家小方认为,QQ群里的电子书并不是自己上传的,是网友小圆上传的,自己与网友小圆没有任何关系,并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该QQ群的管理者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

当前,通过建立QQ群将网络买家拉入群内并提供免费服务系网络卖家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网络卖家系管理员,群内不仅有网络卖家提供的免费资源,也有群成员互相分享的资源,其中就不乏侵权的内容。网络卖家自身应当避免上传侵权作品,否则将构成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如果侵权内容系群内的网络买家上传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网络买家基本信息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将推定该侵权内容系由网络卖家直接提供,从而构成侵权。

【案例二】

微信公众号发文章真假“作者”要辨清

A公司想要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经百度查询发现该文章发表在小王的个人微博上,以为小王就是文章作者,于是A公公司联系小王,希望能受权转发文章,小王:OK啊!谁知A公司高高兴兴地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文章后,不仅没有涨粉,反而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原来,小王根本不是文章的真实作者,当初却没有否定其作者身份。文章真实作者请求赔偿损失。A公司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合理途径查询作者,没有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涉案微信公众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原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修改标题后使用在该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向公众传播,该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

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新媒体,在转发他人文章时,应当经文章作者许可,正确署名。在核实文章作者真实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核实,不能轻信网络上的各种署名,未能核实准确信息仍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三】

网站宣传随意下张图侵权责任一起来?

B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推出的一期春季养生节目,在节目内容的左侧配图中使用了一张一对母女人物摄影的图片。C图片网站作为图片权利人发现后,将B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B网络公司认为,涉案图片是自己从网上随意找到的,网上也没有显示著作权人,且C图片网站的图片库中很多都是免费的,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未经C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当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

在网站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网络搜索获得的图片虽然未有署名,并不代表可以免费使用,应当积极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案例四】

剪视频配段音乐就被告到法院?不冤!

“噔噔蹬蹬,噔噔蹬蹬……”D公司在制作微视频过程中使用了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电视剧《西游记》中的音乐作品作为配乐,并将该微视频放置到某视频网站上及相关APP上。原告发现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公司辩称,涉案微视频制作成本低,视频网站未就观看涉案视频进行单独收费,其仅仅使用了音乐作品的部分片段,用时较短,不构成侵权。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微视频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尽管所用时长较短,但其行为并非合理使用,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法官点评】

合理使用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限于特例,二是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三是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在制作的商业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不属于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京法网事)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