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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异母亲“探望孩子”的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胡美青

杨女士与李先生于2011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贝归李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杨女士称,自2014年1月至今,李先生经常无端阻拦其探望儿子,损害其与儿子的亲情关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小贝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三次,李先生负有协助义务。

庭审中,李先生坚决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称2014年2月份以前其一直配合杨女士探视孩子,但是孩子每次被其带走之后都生病,而且杨女士不辅导孩子写作业,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回孩子,甚至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将孩子带到南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杨女士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后,婚生之子小贝由李先生抚养,杨女士有探望的权利,李先生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杨女士要求探望小贝理由正当,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杨女士与小贝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小贝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小贝的生活、学习情况后最终判决,杨女士可每月探视小贝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六个小时,李先生可在场陪同。

法官释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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