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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迈母亲“老有所养”的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胡美青

王女士育有四个子女。自2015年年初以来,老二、老四不履行赡养义务,节假日及病重病危也不探视,故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二、老四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每月探视王女士两次。

庭审中,老二辩称,其是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4470元。而且其和爱人身体都有病,需要钱看病治疗。老二认为王女士要求赡养费数额过高,其只能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另外,老二同意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老四辩称,其退休工资每月2683元,因其爱人无业没有收入,其退休金要维持家庭生活。另外,老四称爱人有糖尿病,需要钱吃药治疗,所以其只能同意每月给50元赡养费及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

法院查明,王女士现与老三一起居住生活,每月领取养老金3500元并有医疗保险。法院认为,赡养和探望父母是法定的权利及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女士年老多病,作为子女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决定。法院考虑到王女士本人有固定收入,且老二、老四亦属于退休阶段,靠每月领取养老金维持生活,如果老二、老四每月各支付1000元赡养费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收入情况、子女情况、现行物价、地区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后,最终判令老二每月分别给付王女士赡养费300和150元,且每两周探视王女士一次。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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