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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宣判,云送达!凤凰网擅发电子书判赔97万余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知产北京 微信公众号 作者:

  4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线上对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美国杜威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 000元和合理支出177 673元,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

  本案涉及互联网行业知名企业,且被诉侵权行为曾于2015年经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后予以行政处罚,并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原告诉称,其经授权获得了《中越战争秘录》一书的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书的发行权。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凤凰网”网站及“凤凰开卷”“军事秘录合集”手机APP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付费阅读和下载,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被诉侵权网站上显示涉案作品的点击量累计超过1400万,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近亿元高额赔偿。

  关于“凤凰网”上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数额,原告请求以其实际损失来确定。其主张依照在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的单位利润的计算方法,并认为侵权复制品数量即为被告网站显示的涉案作品的点击数。以此得出的实际损失超过4亿元,其在本案中仅主张988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有权就被诉侵权行为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应就其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确定而言:

  首先,在先判决所采用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在特定案件的证据背景下可能是最优的计算方法,但并不意味着该计算方法对于其他案件而言即为必须适用的标准。

  其次,实际的损害后果通常是由于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导致的,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亦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并不存在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但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亦能够尽量对其进行量化认定,进而对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相对精准地计算。

  通常情况下,若侵权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那么其原本应当缴纳的合理许可费即应为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许可费的数额可参照权利人以该特定方式实施该专有权利的实际许可费、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该特定权利的可比许可费,或是相关市场交易信息等综合确定。

  最后,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系以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其目标既在于通过完全补偿填平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亦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侵权动机,以实现社会层面的最优预防。损害赔偿数额的上限即应为能够实现最佳预防的数额,著作权法不应追求超出最佳预防的威慑效果。

  虽然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本案,但其中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极为明显,加之被告虽主张涉案作品的点击数与其后台数据不完全一致,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在重点考查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发行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涉案网站的运营模式、涉案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规律,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确定。

  原告在本案中所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已严重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市场认知且明显不合理地高于同类作品的市场价值,不应全部予以支持。


[供稿单位:知产北京 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希]